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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选文将向作者付稿酬 千字每年300元

2013年10月30日 09:09 来源:信息时报 参与互动(0)

  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联合公布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下称《办法》),对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支付报酬问题进行了明确与规范。《办法》明确提出,教科书选文将向作者付稿酬,千字每年300元。新规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适用于使用已发表作品编写出版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的行为,是指为实施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保证基本的教学标准,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方案、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不包括教学参考书和教学辅导材料。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办法》规定,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两个月内,教科书汇编者必须按照《办法》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转付,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

  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需要征得其许可,这使得著作权人无法与使用者通过谈判确定付酬等事宜,因此政府就应当综合各方因素依法制定相应的付酬规定,以平衡相关各方的利益。所以,《办法》是具有强制性的。人民

  《支付报酬办法》(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如下:

  (一)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二)音乐作品:每首300元;

  (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

  (四)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非汉字的文字作品,按照相同版面同等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第六条

  教科书出版发行存续期间,教科书汇编者应当按照本办法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报酬。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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