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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放宽认定门槛 历史建筑可“预保护”一年

2013年11月29日 08:08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市政府规章《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草案)》,放宽了历史建筑年限认定门槛,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都可以向城乡规划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部门接报后立即启动预先保护,建筑在一年的预先保护期内不得损坏或拆除。

  以往,广州的文物或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法规仅仅对已被认定的文物建筑有效,而尚有众多未“戴帽”的历史建筑面临保护的困境,常常发生被强制拆毁或损坏的事件。对此,广州陆续推出第二层次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定。其中,《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被称为未戴帽历史建筑保护的3把“尚方宝剑”。《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已于2012年12月出台。

  本次出台的《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提出了一年“预保护”的创新政策,并进一步放宽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只要是建成30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但有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或是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是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以及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等,都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同时,对建成虽不满30年,但是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办法》提出,将通过建立文化遗产普查制度、房屋征收前的调查制度、整体征收(改造)制度、预先保护制度等,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其中,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为避免破坏事件发生,《办法》通过创设历史建筑预先保护等制度为有一定历史价值但又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线索提供一年的“保命期”,同时明确,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为体现公平和效率,《办法》还对相关的损失补偿原则做了规范,如对统一纳入征收(改造)方案的历史建筑与其他建筑应按同等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此外,作为第三把“尚方宝剑”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将于今年内公布首批目录。广州市规划局副局长叶浩军表示,广州第二次名城委会议近期马上要召开,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议题就是审议广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目录推荐名单,审议通过之后广州市政府会按照程序公布实施。(记者贺林平)

【编辑: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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