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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告《法治周末》侵权败诉

2014年03月28日 08:18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因《法治周末》刊登题为《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的报道,方舟子以侵犯名誉权和肖像权为由,将法治周末报社诉至法院,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10万余元,后经法院一审判决,方舟子败诉。北京晨报记者昨日获悉,目前方舟子已向市三中院提出上诉,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

  认为侵权要求赔偿

  方舟子称,2010年9月他因揭假言论引起中国各界的广泛关注。2011年3月31日,《法治周末》上刊发对其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的《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一文,文章认为他早年发表的中文科普小品文的部分内容与国外学者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英文学术论文中部分内容意译相同或相近,所以是抄袭,同时还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照片,且刻意使用皱眉等形象比较差的照片。涉案文章后来还在法治周末网站首要位置传播,浏览人数已达25000次,同时该文被众多网站、论坛转载,影响恶劣。为此,方舟子要求《法治周末》删除其网站上该文,并在报纸第一版及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其他经济损失5000元。对此,法治周末报社辩称,文章题目只是“涉嫌”抄袭调查,内容并没有说方舟子确定无疑地抄袭。

  一审败诉又提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文章所报道内容是来源于被采访对象的陈述以及提供材料,或此前网上的争论和汇总,均属有据可查,文章使用的语词为中性,无贬低、谩骂等对人身进行强烈情感伤害的用语,内容是报道他人的判断和争论,通篇无法治周末报社的肯定性结论,也没有指称方舟子存在剽窃的陈述。尽管报道方法和素材整理有一定倾向性,但方舟子在华人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属于公众人物,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需承担较高容忍义务。《法治周末》的报道方法虽然不当,但不构成名誉侵权。法治周末报社使用的照片,是可以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的新闻图片,不构成肖像权的侵犯,因此驳回方舟子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方舟子提出上诉。昨日记者从市三中院获悉,法院已正式受理方舟子的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晨报记者 彭小菲

【编辑: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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