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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非遗保护条例6月将施行 明确规定专项资金使用

2014年04月01日 17:06 来源:中国文化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河北首次以立法形式对非遗保护做出要求,并对河北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以来,河北省、市、县各级根据本级非遗保护工作实际,不断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但由于没有硬性规定,一些地方非遗保护经费得不到应有保障或缺乏连续性,发放的随意性较大。《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非遗项目的增加而增加。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执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条例》还明确指出,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此外,《条例》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非遗保护机构、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目前,河北共普查到非遗资源1万余项,其中2项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国家级非遗项目132项、省级非遗项目690项。(驻河北记者李秋云 实习记者杨国勇)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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