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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景区违规涨价不能只有舆论谴责

2015年06月23日 14:44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毛建国

  端午小长假期间,景区票价又一次受到关注。新华社报道,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至少有至少有福建清源山、南京莫愁湖等7地超过20家景区纷纷表示涨价。其中不乏公开违规涨价,有景区为了规避监管则实行“打包加价”。调查发现,在多地景区票价不断上涨的同时,一些地方的门票收入流向不够透明,有些并没有完全反哺于景区维护和建设,有的被用于与景区没有直接关系的政府工程,甚至支付当地发展旅游业的广告费。

  提到景区涨价,很多人都有一种无力感。这些年来,每到逢年过节,有关方面都会发出通知,禁止“逢节必涨”。可实际效果实在差强人意。虽然有关方面一再表示要推动景区转型升级,一再强调不能违规涨价,可这些年来,我们又见到几家景区,因为违规涨价而受到惩罚,承担应有的违规后果了?当面对景区涨价特别是违规涨价,只剩下舆论谴责时,景区还有什么好担心后怕的?

  《旅游法》第43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并且特别指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第106条更是明确,“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对于如何处罚,《价格法》有规定,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更是明确提到,对违法行为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也要处以惩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针对景区违规涨价,很多地方都推出了“地方版本”,有些地方提出最高罚款100万,有些地方则提出最高罚款200万。可这些年来,别说“停业整顿”没见过,就连没收违法所得和违规罚款,也很少见到公开报道。

  《旅游法》、《价格法》以及国家发改委200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对于景区涨价进行了明确的限制。与此相背,皆是违规。这一轮景区涨价,按照新华社的调查,有几家公然违规,那就应该亮剑出招,让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J173

【编辑: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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