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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播《舌尖2》软件公司成被告 被判赔27.3万元

2015年11月06日 09:55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 刘欢)未经授权,软件公司利用手机App擅自播放《舌尖上的中国2》,最终被认定侵权。昨天,《舌尖上的中国2》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判,侵权方被判赔27.3万元。

  2014年6月,央视国际公司通过iPhone5手机发现,由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共同开发的手机App“舌尖上的中国2”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中央电视台出品的电视系列节目《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的在线播放服务。央视国际公司认为,豆果信息公司和豆果扬天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播《舌尖2》,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央视国际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侵权成立,判决其立即停止通过手机App“舌尖上的中国2”提供电视节目《舌尖上的中国2》的在线播放服务,共同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2.3万元,共计27.3万元。

  豆果信息公司和豆果扬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庭审中,是“在线播放”还是“链接服务”成为焦点。根据相关法律,网络服务提供者若能证明其仅提供链接、搜索等网络相关技术服务,且无过错的,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上诉称“涉案作品系存储于‘搜狐视频’服务器中,且在‘搜狐视频’页面下进行播放”。央视国际则认为,豆果等通过软件提供了《舌尖2》的在线播放,整个播放过程全程处于该软件的控制之下,其间没有显示任何第三方的网址。而且仅凭借搜狐视频的水印不足以证明涉案作品的来源,完全有可能是上诉人从搜狐视频下载涉案作品后上传于涉案软件的服务器。

  法官认为,豆果等公司并未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而央视国际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则显示,涉案节目在点击播放过程中未离开过涉案软件,亦未显示有跳转至搜狐视频网站的绝对网络地址。在案证据还显示,“搜狐视频”网站亦未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转授权。

  最终知识产权法院驳回豆果信息公司和豆果扬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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