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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仿真作品”算不算侵权? 专家:不享著作权

2008年11月25日 09:20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听琴图》(左为廉价仿制品,右为宋代《听琴图》仿真作品原图)

  杨力认为,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作品素材的取舍,整体与部分的构思和布局上。就独创性而言,仿真作品是临摹原作品,实际上是复制原作品,是没有独创性的。因此,仿真作品是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

  “到目前为止,除了我们,没有其他人能够做出如此高质量的故宫古书画仿真作品(即对原作品进行复制制造出来的作品,因与原作品十分相似,称为仿真作品)。”故宫博物院、北京一鼎轩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一鼎轩公司”)认为北京天禄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下称“天禄阁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仿真作品进行复制并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11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但当庭未作判决。

  2001年12月30日起,故宫博物院和一鼎轩公司共同合作对故宫馆藏古书画进行仿真印制。2004年,古书画仿真作品的印制工作结束,1万幅古书画的仿真作品由一鼎轩公司向市场推广,这些作品根据其画幅的大小以8000元到1.2万元不等的价格在市场上限量销售。但此后不久,故宫博物院和一鼎轩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了低价的故宫古书画仿真作品的复制品。经调查,该复制品是天禄阁公司所为。天禄阁公司是从事图文制作经营活动的公司,由于该公司有全北京范围内较先进的扫描设备,故宫博物院曾委托其扫描故宫100幅古书画仿真作品。今年3月13日,故宫博物院和一鼎轩公司工作人员从天禄阁公司购得一幅《听琴图》,价格仅为400元,同时天禄阁公司还出示了自身销售印制书画宣传单,其中有23幅都在100幅故宫古书画仿真作品的范围内。

  【原告方】高仿真作品的制作过程纷繁复杂,体现在各个环节中

  陈俊旗是故宫博物院法律处处长,作为原告方的证人出庭时表示:“在制作这些古书画仿真品的时候,我是办公室主任,亲历了整个制作过程。”

  陈俊旗指出,制作这些古书画仿真作品的过程纷繁复杂,体现在各个环节中。制作仿真品的第一步,古书画专家要从故宫众多馆藏书画中选定作品,根据各历史阶段的书画家的水平及群众的喜闻乐见精心挑选100幅古书画作品。制作仿真品的第二步要将古书画作品拍成反转片,由故宫博物院专门拍摄文物的专家进行拍摄。这一过程必须用特定的文物摄影技术、场所、温度、湿度、光线、设备等,画面不变形的效果不是一般人和设备能做到的。制作仿真品的第三步则是将拍摄到的反转片转换成数据输入电脑,由专家进行论证和研究得出色调调色的具体方案。有的古书画由于年代久远,出现了色彩脱落等现象,专家要根据自身的研究经验对其进行修复。制作仿真品的第四步是在电脑中进行图样处理。经过培训的人员通过专用软件,制作出小样。然后经过专家进行详尽的比对,合格后进入输出过程,印制到经过处理的宣纸和绢上。作品印制到宣纸和绢上并不代表制作过程结束,最后还要经过专家的审核。只有达到一定艺术水准的作品才能被盖上合格的印章,也只有盖上印章的作品才能向市场推广。

  【被告方】仿真作品制作过程简单,一幅画的成本不超过300元

  相反,天禄阁公司总经理徐文胜则认为,凭借其多年从事图文制作的经验,故宫的仿真作品的工艺与事实不相符,其作品并不具有独创性。首先,《听琴图》

  属于国家一级文物,提取过程极为复杂。他曾同参与故宫古书画仿真作品的专家胡某核实过,故宫有大量的摄影片子,不会因为要制作仿真品而重新拍反转片,这并不符合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其次,故宫还将后期制作委托给一家不具备实力的小公司。

  由于制作仿真作品的设备大都是通用设备,这个设备在市场上4万多元就可以购得。另外,一般从事图文处理的公司都有图像处理人员,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再则,从材质上来看,故宫的仿真作品《听琴图》所用的材料是宣纸,宣纸在市场上很普通。对方只是在宣纸上加了涂层,这个涂层也是很普通的技术。因此,对方的仿真作品不具有独有的技术和独有的材料。按照市场收取的制作费标准来看,一幅画的成本不超过300元。

  【专家说法】仿真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权

  作为故宫古书画的仿真作品,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力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作品素材的取舍,整体与部分的构思和布局上。就独创性而言,仿真作品是临摹原作品,实际上是复制原作品,是没有独创性的。因此,仿真作品是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作品是著作权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所以,仿真作品是不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权的。因此,原告故宫博物院和一鼎轩公司认为被告天禄阁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没有合理的法律依据。

  但是,故宫古书画仿真作品纠纷的案件又有其特殊性。被告天禄阁公司在未经原告故宫博物院和一鼎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其电子版古书画仿真作品进行印制并低价销售的行为确实已构成侵权,但这里的侵权不是侵犯著作权而是属于不正当竞争。

  杨力指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除了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外,还包括垄断行为,即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的是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该法出台时,还没有制定反垄断法,具体来说主要包括:限制竞争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他人商誉行为。

  【案例链接】

  1999年,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院曾审理过一个类似的仿真作品侵权纠纷的案件。原告阚志一在青岛市崂山区行政大厅举办个人美术作品展,展出结束后,他把参展的贴金立体凸字毛泽东手写诗词《沁园春·雪》留在行政大厅。2001年底,阚志一发现在青岛拍摄的电视连续剧《黑洞》全部片头均出现其展品《沁园春·雪》,并且在8集中使用频率较高。

  这幅用贴金凸字专利技术制作的《沁园春·雪》,曾获得上海大世界吉尼斯总部颁发的《首创贴金凸字作品之最》证书。阚志一认为,这项技术于1999年1月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因此,《黑洞》剧组未经作者同意使用该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市南区法院认为,阚志一的作品是对毛泽东手写诗词《沁园春·雪》书法作品以临摹为主要手段进行复制,两者经比对在整体布局、运笔方式、框架结构和线条等书法基本要素的特征上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变,仅仅在色彩和空间感上有所变化,但是这个变化并没有构成具有新的审美意义上的艺术作品。因此,阚志一利用专利复制的书法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也就不具有法律意义上著作权。市南区法院最终在一审判决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阚志一的诉讼请求。

  本报实习生 吴冰玲/文图

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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