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明星卖药” 较真比修法更重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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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理“明星卖药” 较真比修法更重要
2009年11月12日 09:59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继侯耀华所做的10条违法广告被曝光后,昨天,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也对名人违法代言进行点评批评,其中指出赵忠祥、唐杰忠、曾出演过毛泽东的演员李学明等知名人士代言的电视购物违法广告仍在各地卫视播出。

  明星代言的违法药品广告在媒体上一再出现,消费者受骗上当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可以说,明星卖药已经成为民怨沸腾的一大公害。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一现象屡禁不绝的原因在于立法的滞后,现有广告法规的轻纵导致了明星的不断越界。

  根据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随后发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明星代言食品广告,如果消费者受之诱导而吃出了健康问题,明星必得承担责任。而在药品广告代言方面却没有如此“到位”的规定,必得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仍代言的,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共犯处理。不但要有严重后果,还要验明主观动机,这自然增大了取证的难度。事实上,那么多代言虚假医药广告的明星被捉住,从来没有谁因为“明知虚假而代言”被追究刑责。因而,要想行之有效地消除明星卖药的顽症,就应该在法律规定上对明星提出更高更具体的要求,而处罚的标准也应该层次分明。

  修法的要求当然没错,现有的广告法规的确有所缺失。然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并不是今天才有的,法律、法规就此也已经叠床架屋的多有规定。问题是,药商和明星要么阳奉阴违,要么改头换面,似乎总有办法突破层层关卡。明星卖药广告反复发作,最大的问题在于有法不依,知法犯法。比如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规定,“医疗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患者、消费者的名义做宣传”,可是总有明星用露骨的言语现身说“药”,《家有儿女》中的一位老演员甚至不惜在广告中身“患”各种重症。还有,国家五部门曾对医疗广告下发禁令,禁止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而不少明星在代言的广告中均以主持人的身份出现,并利用专家、患者、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更有甚者,按照我国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而在侯耀华代言的违法广告中,杜仲降压片和康大夫茶愈胶囊都是处方药,却公然在媒体发布广告。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明星卖药的种种悖谬之处,都能在现有广告法规中找到禁止的条文。问题之所以严重到如此程度,并非因为法令鞭长莫及,而主要是因为监管不力。如果监管的问题解决不了,即使通过修法把散见于各处的规定整合起来,给以身试法者规定了严厉的惩处措施,恐怕也只能是明星们在新法的眼皮子底下照样卖假药。事实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明星代言要负连带责任,这一条虽然带来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到目前为止也并没有一次真正追究谁的连带责任。

  因而,治理明星卖药广告,首先应该解决监管和执法的问题。现有的设置是分段监管,药品、食品、保健品的质量和功效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的,而广告的发布是由工商部门监管的,双方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并不畅通,这就给违法广告留下了钻空子的可能,也给那些失去操守的监管者留下了推脱责任的借口。面对这样的局面,要么是把分割的职能统一起来,要么是提高合作监管的效率,总之必须在执法中较真,明星卖药才不至于摁下葫芦起来瓢。

  本报评论员 李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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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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