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探讨网络著作权的中国答案有特定意义——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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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探讨网络著作权的中国答案有特定意义
2009年11月26日 15:45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在我看来,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既具有国际性,也具有时代性。”这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我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吴汉东教授于11月18日上午在国家版权局举办的著作权保护发展趋势国际研讨会上阐明的观点。对于国家版权局在武汉召开的这次国际研讨会,吴汉东教授评价说,这是一次高水平、高规格、高层次的论坛,是中国、美国、欧盟三方鼎力合作的结果,也是政界、企业界和法律界互相协助的结果。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国际性的话题,借助这次论坛探索国际经验,寻求中国答案,在当前具有特定的意义。

  吴汉东分析说,著作权保护是国际经贸领域的重要规则。也就是说,在新的国际贸易体制之下,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问题应该是各个国家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理应承担相关国际公约的相关义务。我们看到,知识产权大约控制了价值一万亿美元有形的货物贸易和无形的服务贸易。中国现在是最大的工业品制造国,2007年,中国为全球输出了产量最高的172种商品。应该说,我国在制造工业领域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世界工厂。但是我们看到,中国在国际文化市场上占有的份额还相当小。据统计,2005年,中国版权出口许可证贸易总额只有1.3亿美元;而同时,中国进口的许可证贸易在版权领域就高达53亿美元,出现了典型的版权贸易逆差现象。

  吴汉东说道,中国既是一个传统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新型的工业化国家,提高文化创新能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有赖于有一个有效、健全的著作权法律,也期待着一个良好、和谐的国际社会环境。希望来自不同国家、不同领域的嘉宾和学者共同关注中国的著作权法制建设,共同关注中国的版权产业,这样的努力是非常有意义的。

  吴汉东还认为,网络著作权是当代国际立法和执法的焦点问题。他幽默地形容当今网络时代“影视公司最揪心、网络公司最闹心、网络律师最开心”。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不仅给我们带来了便利,也使地球变成了地球村。同时,我们感受到了痛苦,痛苦来自传统信息生产者、传播者和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纠纷,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利益格局。例如,如何处理视频分享、数字图书馆、搜索引擎所带来的版权纠纷,恐怕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中国也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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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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