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动画形象“奥特曼”权属案出结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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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动画形象“奥特曼”权属案出结论
2009年12月09日 08:09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奥特曼”权属案出结论

  版权局称外国知识产权不经审查也受保护

  昨天,历时多年的奥特曼权属纠纷案终于有了结论,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一份有关奥特曼权属的33年前的合同系伪造,认定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是奥特曼的合法著作权人。昨天,在新闻大厦举行的研讨会上,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直言,中国政府对待中外知识产权是平等的,并不需要外国作品履行某种特殊的手续或者程序。

  著名动画形象奥特曼的权属诉讼,近年来在日本、泰国及我国均发生过。2005年4月,泰国人辛波特在我国内地凭借一份1976年与日本圆谷企业签订的转让合同声称,他是奥特曼在日本境外的著作权人。而日本圆谷认为,这个合同是伪造的。经过几年的调查取证,详细审理,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院对1976年的合同不予确认”。也就是说这份合同被认定是伪造的,那么在这个伪造的合同上建立起来的各种结论都要被推翻。所以日本圆谷株式会社才是奥特曼的日本以及境外合法著作权人。

  20世纪60年代,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创作了奥特曼系列形象,并制作了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奥特曼正义、勇敢,在广大观众的心目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其系列动画片和衍生品在儿童消费市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对于这个案件,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指出,中国政府在对待中国人和外国人的作品上一视同仁。这其中并不需要外国的作品履行某种手续或者程序。他说:“总有人认为中国的著作权法不保护那些没有经过内容审查的作品。比如说一部电影,如果要在国内的电影院放映,必须经过内容审查,没有经过审查的那是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是不予保护的,特别是外国作品,要在中国得到保护,一定要履行这种审查的手续。要知道这种说法是对我们特别大的误解。就奥特曼这个动画形象来说,它是一个外国的作品,这个作品在中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仅司法保护,行政也保护,而且不要求它履行任何手续。内容检查机关只负责这个作品的市场入市,如果这个作品没有送检,但是发现盗版了或者被侵权了,同样可以寻求司法保护和救济,一点问题都没有。”(记者 曾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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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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