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文物认定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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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文物局:文物认定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2009年12月25日 13:01 来源:中广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1时19分报道,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民间收藏热的兴起,各地文物认定数量迅速增加,国家文物局就《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发出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文物部门认真落实,确保文物认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国家文物局发出通知说,文物认定工作能够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各项基础工作,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增强法制意识,切实做好文物认定的工作。《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今年10月1号开始实施,这个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文物认定的管理暂行办法。

  文物认定的对象可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制作或形成的各类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文化资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制作或形成的具有重要或代表性的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文化资源,这是认定的标准。

  关于认定的机构和人员,就是文物认定的决定是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文物认定,也可以设置专门机构或委托有条件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开展认定工作。但是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同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现有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文物认定的工作水平。

  文物认定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文物的行政部门,包括省、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除了文物行政部门设置、委托、办理机构以外,申请人可以向上述任意一个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文物认定的申请。

  另外申请人依法要求认定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人依法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向认定对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文物部门受理文物认定以后,原则上是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申请人依法要求认定文物所提交的书面材料除了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以外,还应包括申请对象的基本信息。要求认定可移动文物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认定对象的合法来源说明,各地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补充收集其他的必要信息。

  (记者张庶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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