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高院裁定:译者可获版税分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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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高院裁定:译者可获版税分成
2010年02月11日 16:03 来源:中华读书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文学翻译实乃殚精竭虑而收入微薄的工作,以此为业,有时竟不得温饱。惟德国联邦法院日前裁定,除稿酬外,在其译作发行量超过5000册时,译者有权要求一定比例的版税分成:倘为硬皮精装书,可得该书净收入的0.8%,纸皮平装本则可得0.4%。若译作卖出版权,如平装本、影视改编权和有声书等,译者可再获所有版权收入的50%。

  此前,有译者状告其出版商,认为她所获每页15欧元的稿酬偏低,遂有德国高院的上述裁决。

  以畅销吸血鬼小说《暮光之城》为例,德语版约500页,若每页15欧元,其译者已获酬7500欧元,约合人民币7万元。我不知道此书中译者所得多少,但想必远不及德国同行。现在,其德译者还可再从该书的销售收入中取得分成。

  但力推此案的德语翻译者协会仍不满足。纽约《出版观察》(Publishing Perspectives)上周报道,译协主席欣利希·施密特-亨克尔(Hinrich Schmidt-Henkel)表示,德国译酬之低,已臭名远扬,而高院的裁决未能确定每页的稿酬标准,实为一大缺憾。

  “联邦法院的裁决确定了一个法律框架,现在有待译者们与出版社达成协议。”他说,“此项工作需共同努力——我相信双方有共同利益,各出版社和翻译者协会将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稿酬标准”。

  《暮光之城》德译者卡斯滕·克雷德尔(Karsten Kredel)欢迎法院裁决,认为这将提高译者收入。她担心的是销量有限的纯文学作品,其译者可能难以从版税中得到更多利益,因此每页译酬标准的提高,对他们应有实实在在的意义。施密特-亨克尔赞同此说,因为纯文学作品不仅翻译难度大,而且很少有机会卖到5000册以上。

  德国并不是第一个实行翻译版税制的国家,其西邻荷兰早已形成惯例,只要译作销出2500本以上,译者即可要求版税分成。不过,荷兰译者遇到畅销书时,往往主动放弃版税,而只以字数计酬。这是因为他们想加快工作进度,翻译更多品种。其中缘由,在于该国译者往往可从图书馆获得比稿酬和潜在版税更高的收入。这说明,决定译者收入的关键因素不是某部作品卖出了多少册,而是它被借阅了多少次。

  另一方面,较之畅销的商业小说,严肃文学的译者确实可以获得更多报酬。该国有一套明晰的标准,用于激励译者投身严肃文学翻译。如文学经理人卡洛林·范格尔德伦(Caroline van Gelderen)所言:“(商业)译者将一切权利让渡于出版商,而文学译者则是其译作版权的持有者。”

  读书报记者从欧洲文学翻译者协会(CEATL)2007到2008年的一份调查表中看到,欧洲各国的基本译酬差别悬殊,以比利时为最高,每页(30行×60个字母)按低-中-高三档计,为21.60-26.64-30.00欧元,法国次之,为18.00-25.80-30.00欧元,最低的是捷克共和国,仅为2.50-4.60-7.50欧元(相信仍略高于中国);英国和德国居中,分别为14.40-24.00-28.80和12.00-18.25-23.00欧元;斯洛伐克、立陶宛、克罗地亚、希腊、意大利、斯洛文尼亚、葡萄牙和加泰罗尼亚地区的中档则均未超过每页10欧元。

  这份74页的报告提供了许多有趣的数字,比如捷克共和国乃欧洲的翻译冠军,每年所出文学图书约80%都是译作,法国这一比例为41.40%,德国也有21.50%。英国没有文学图书的单项统计,但在每年出版的全部图书中,译作仅占3%。

  记者  康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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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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