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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将修改计生条例 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拟放宽

2011年03月30日 16:10 来源:长春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天(29日),(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记者从会议上了解到,“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这两条再生育政策拟由农村扩大到城镇。

  第三十一条,在原有四条再生育政策基础上,又增加二条,分别为: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而原有的四条再生育政策为: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居住在边境县(市、区)的”纳入再生育政策

  第三十二条,增加一项:居住在边境县(市、区)的。

  保留的三项为: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于洪才说,与我省毗邻的黑龙江省此项政策已经实行九年,辽宁的海岛居民也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完善边境人口生育政策,对维护边境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优化人口结构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放宽

  第三十三条,有关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政策修改为: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此前的四类情况均被废除。

  此外,第三十五条在“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在四年之内继续适用农村村民的再生育政策”之后,加上“四年后仍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继续适用农村村民的生育政策,直至开始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为止。”

  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再生育证明。”(记者 顾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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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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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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