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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具特点的蒙古族婚姻制度

2011年09月02日 17:18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早在12世纪以前,蒙古人就有了个体的家庭组织。《蒙古秘史》有关与成吉思汗祖先的事迹实际上就是以个体家庭为线索展开的。在古代蒙古人,一般家庭大体上都是由双亲和子女构成的。已婚子女分别另建新居,单独生活。但幼子例外,他们即使已婚也要和父母住在一起,并有继承父母主要财产的权利,按蒙古人的习惯,幼子是炉灶的守护者,称之为“额毡”,即主人,家主之意。又称“斡惕赤斤”,意思是“灶君”。同一氏族内部不允许通婚,男子只能娶外部落女子为妻。而嫁到该氏族的妇女,如果丈夫死了,只能改嫁丈夫的近亲为妻,不能另嫁外氏族。这种制度在蒙古族内部延续了很长的时间,直到近代才逐渐消失。

  13世纪以后,蒙古社会虽然出现大的变化,但家庭与从前相比并没有什实质性的变化。普通的游牧民族,绝大多数都实行一夫一妻制;而拥有特权地位的汗、那颜等贵族特权阶层,则大多是多妻制;甚至有“一夫数十妻”或“百余妻”的情况。据说成吉思汗一生后妃达“五百左右”,有很多的妻妾都没有详细的记载,有的生了孩子却不知道其母亲是谁,因为这些妃子大多是成吉思汗在征战中掳掠而来。多妻的贵族之家,每个妻子都有各自的幕帐和家属,丈夫按日轮流于各妻妾的帐幕中吃喝住宿。

  蒙古族的娶亲程序,要经过相亲、求婚、许婚、迎亲的等。蒙古族各部婚俗的大体程序是一致的,不过由于地区和和习惯的差异,各地的婚俗又不尽相同,各部有各部的特色这也体现了蒙古族神秘。

  蒙古族的婚俗除了上面所说的多妻婚之外,还有抢婚,入赘婚,收继婚等。抢婚是古代婚俗的遗留;入赘婚习俗是男子到女子家中服役为结婚条件,服役期满方可携妇同归。收继婚俗,就是兄死弟妻其嫂,父死妻其后母。此外,部分地区还有指物婚、指腹婚、冥婚等习惯。

  蒙古族是个很讲究道德的民族,所以在婚俗方面也有很多比较严格的规定。蒙古族严格禁止通奸,如果发现男女之间有公开通奸行为,双方都要被处死,倘一般平民与贵妇通奸,出了奸妇奸夫要被处死外,奸夫之父子兄弟除保留一人之外,余者全部处死,然后将其妻女财产全部散给其他众部,若是平民强奸贵族妇人,则将奸夫处死。虽然说蒙古族的这些处罚措施某些方面是有些残忍,但对于保持一个良好的道德氛围无疑是起到很大的作用的,相对于它们所处的那个年代来说也不失为一种良方,当然现在我们肯定不会提倡这种酷刑的,而且我们现在的法律也是比较健全的,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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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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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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