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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千户流动人口聚居区将设居委会

2012年04月10日 09:26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新建住宅区入住过半应组织居委会选举;千户以上的流动人口聚居区和农村拆建新建小区,都须及时组建居委会。

  昨日,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的指导意见》,对各种新兴住宅区组建居委会给出标准,确保在京居民都能享受到便捷高效的社区服务。

  办公经费每年每户50元

  《意见》规定,新建社区规模一般应控制在1000户——3000户之间。城乡接合部地区,尤其是已部分农转居、村(居)民混居的村,筹建社区居委会的,规模和管辖范围可以适当缩减。

  《意见》还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开办经费、办公经费、人员经费、设施建设经费均应纳入区县财政预算。社区办公经费按照每年每户50元标准核拨,主要用于水电气暖及居委会办公和服务设施运行维护。

  此外,《意见》再次强调,社区工作者总体待遇,不得低于所在区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教师)的待遇水平。

  可增设流动人口服务委

  流动人口聚居区,指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占全体居民20%以上的新建住宅区。1000户以上的流动人口聚居区,应及时设立社区居委会。居委会下可增设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委员会,加强对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更新,在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等方面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同时还有责任鼓励和引导流动人口参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

  对于1000户以下的流动人口聚居区,《意见》要求成立居民小组,纳入相邻社区管理;对于流动人口聚居的村,推行村庄社区化管理。

  新小区入住应设居委会

  《意见》明确,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应及时申请设立社区居委会。

  新建住宅区成立社区居委会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规划入住人口规模在1000户——3000户之间;二是有居民开始入住;三是有不低于350平方米的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

  入住居民超过50%的,应组织社区居委会选举,规范社区居委会下属委员会、社区服务站设置,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组织体系。意见规定,住宅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须积极配合社区居民组建居委会。(魏铭言)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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