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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立法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促进教育公平

2012年09月20日 20: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昆明9月20日电(顾一航)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日发布,《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为依法推进云南民办教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公办、民办教育在学校融资、教师待遇、扶持政策、管理监督等方面实现教育公平。

  近年来,云南民办教育规模每年以18%—20%的速度增长,已初步形成了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与业余学习、文化专业学习与职业技能培训并存,覆盖多个层次的办学格局。

  截至2011年底,云南省民办学校已达3731所,占全省学校总数的12.06%;在校生92.4万人,占全省在校生数的10.15%;教职工7.14万人,占全省教职工的16.6%;专任教师4.24万人,占全省专任教师总数的8.8%,其中民办学前教育专任教师已占全省学前教育专任教师总数的64.59%。

  “云南民办教育的不断发展对于弥补政府教育投入不足、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拉动教育消费、创新教育体制起到重要作用。”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保建说:“但目前仍存在学校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办学层次结构和布局不合理、学校缺乏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弱、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不清、政策落实不力、扶持力度不大等问题,亟需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此次出台的《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共6章40条,分为总则、设立、鼓励和支持、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强化了政府对民办教育的鼓励与支持,明确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其中,第十五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针对民办学校的贷款业务;引导商业保险资金支持民办教育事业,设立办学风险类的商业保险险种”;“民办学校可以用收费质押权或者非教学设施作抵押申请贷款”等条款,为民办教育解决资金渠道单一、后续发展资金不足提供解决途径,是为云南省在民办教育资金问题上的有益探索。

  此外,《条例》细化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的规定;完善了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享有国家的优惠政策的规定;规定对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险给予补助;鼓励教师在公办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并对民办学校的收费、招生自主权作出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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