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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处于“不诉不究” 幼童饿死谁担责?

2013年06月28日 15:27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幼童饿死 责任在谁?

  三个多月中,南京被饿死的李氏小姐妹曾迸发出柔弱但足够坚忍的求生本能。邻居、民警、社区和亲戚也都曾作出他们自认为称职的努力,但拯救李氏姐妹的机会被一次次地错过。警察将曾侥幸逃脱的姐姐交还给吸毒母亲;一位担心“惹麻烦”的邻居最终退还了李家的钥匙;社区以不符合政策拒绝将其送往孤儿院……这起所有人都认为他们付出了足够的关心和努力的事件,最终以两个幼童的死亡结局。

  大家都努力了,但孩子还是死了。再是冷血的社会,也无法直视孩子被活活饿死的现实。回头看这件事,在怨愤与热血之后,更多的未必是对监护人刑责的追问,而是对社会兜底救助的反思。6月26日,针对“南京女童饿死家中”事件,来自北京、山东、河南的五位女律师向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等四部门分别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四部门是否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女童母亲乐某的监护责任,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

  李氏小姐妹来来回回折腾几个月,邻居是知情的、社区是知情的,警方与民政要说不知情,可能也说不过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还对“法院另行指定的监护人”做出了解释——可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没有前述人员,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那么,面对“有监督人等于没有监护人”的事实,李氏小姐妹为何只是得到了道义上的“出手”?

  在饿死孩子这件事上,泛道德的指责是野蛮而恶毒的。我们当承认三重现实:一者,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基本处于“不诉不究”的状态,没有人去报告,就没有人去查核,但问题是,在惨烈的未成年人事件中,主角往往连意思表达都成问题,如何让娃娃去维权?二者,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在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等机制中缺失任一环节,都可能衍生大问题。李氏小姐妹的悲剧,恰恰说明在社会与司法之间,缺乏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联动机制。最糟糕的,还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错位,这种意识根源于将孩子视为家庭或父母的“私产”,挨饿或者挨打都是“家事”,邻居不好管、不敢管,甚至社区等基层组织也不爱管、不屑管——结果就是我们看到的:社区每月拿出800元钱,片警一周或10天去了解情况,邻居偶尔一次报警和提供短暂的食物……他们不是没有爱心、不是没有关怀,而是在保护孩子的命题上过于“谦抑”,而这,与强势的传统家族观念也不无关联。

  每个孩子都应该被呵护,面对被饿死的不幸,最该伤心的,应该是没有挺身而出的制度规则。(邓海建)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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