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16年内首次上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农业用水暂缓征收
中新网南昌7月17日电 (记者 王剑)江西省水利厅17日向记者证实,经江西省政府同意,今年9月1日起,该省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这是1997年江西出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以来的首次调整。
“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三厅局近日已正式下发文件《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对相关事项予以明确。”江西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称,本次调整目的是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
据了解,江西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生活取水每立方米地表水0.01元、地下水0.015元;工业取水每立方米地表水0.015元、地下水0.025元,为全国最低。
根据江西省水利厅的相关规划,江西水资源费调整将分“三步走”:今年9月1日至明年9月1日,工商业取水和城镇公共供水调整至0.06元、0.04元,地下水调整至0.1元;明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每立方米地表水由0.05元调整到0.075元,地下水由0.1元调整到0.15元;2015年9月1日达到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
江西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不同行业和产业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地下水资源费标准大大高于地表水。
据介绍,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江西省水资源条例》规定的免征情形及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都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目前,江西省农业生产用水(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江西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
据悉,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必须经过听证不同,水资源费的调整,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不必进行价格听证,水资源费的调整对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会有直接影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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