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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游艇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2013年07月25日 19: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天津7月25日电(马艳玲 张昕祺)记者25日从天津海事局获悉,该市首部游艇管理暂行办法已出台,内容覆盖游艇检验和登记、驾驶员管理、安全保障、游艇俱乐部管理等多个方面,并在游艇定义、游艇登记限制、境外游艇驾照免换证期限等几方面实现了管理上得突破。

  据了解,游艇本质上不同于一般的商船,不参与公共交通运输,传统的商船管理模式不适用于游艇,且游艇的管理仍处于起步摸索阶段,在中国游艇管理方面仍存在很多障碍,游艇行业内部运营和外围环境管理都还不够清晰明确。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促进游艇产业在天津健康、可持续发展,天津市人民政府在充分借鉴国内外游艇产业发达地区的管理经验基础上,结合天津地区气象、水文、地理、人文、科技、经济等条件,制定了《天津市游艇管理暂行办法》,大胆探索了游艇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新手段,初步解决了制约天津游艇产业发展中的各项瓶颈问题。

  新出台的《办法》在管理上实现了许多突破:一是为游艇作了更宽泛的定义,将游艇定义为“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娱乐等活动,以及游艇俱乐部所有,提供给会员休闲娱乐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将游艇俱乐部所有,提供给会员休闲娱乐用的游艇也纳入到游艇管理范围。

  二是放开了游艇登记限制。规定“除在天津有固定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个人拥有的游艇和在本市有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的游艇外,在天津无固定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但加入在天津依法注册的游艇俱乐部或者游艇协会并成为其会员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的游艇也可以在天津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通过建立非天津籍游艇所有人与天津地区游艇相关单位的事实关联,从而破解了外省籍游艇不能在天津进行游艇登记的难题。

  三是放松短期入境游艇检验和登记限制。规定“对于在天津水域作短期停留的境外游艇,持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可免于船舶检验、登记”。解决了游艇短期在天津水域内参加游艇展销、比赛、访问等活动的适航性认定问题。此外,对于港澳台籍游艇,采取更为优惠的政策,规定了经香港、澳门、台湾主管机关颁发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登记证书或者相应适航文书的游艇,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免于船舶检验、登记的期限可以在六个月的基础上再延期一次。

  四是延长境外游艇驾照免换证期限。考虑到天津地处渤海湾北端,抵达天津参加水上活动、游艇展和旅游的游艇进出渤海湾水域航行时间较长,7天认可时间容易造成驾驶员证书在游艇航行过程中不适用的情况发生。同时,来天津访问的游艇大都有在北京、天津商务、旅游等需求,因此为便利相对人,促进天津旅游经济发展,《办法》规定“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可允许在天津海事局管辖水域三个月内驾驶游艇,无需换证。”

  五是优化了相关手续办理程序。从国内其他口岸进入天津市的境外游艇,可凭上一口岸查验机关签发的相关文件办理进口岸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可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一次进、出口岸手续,游艇未离开本市水域活动期间,进出港航行均免于办理进出口岸查验手续。同时,通过游艇配备电子海图、通信装置和艇载定位识别仪等先进艇用电子设备,对游艇实施监控,简化游艇航行操作难度和航行报备手续。

  六是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调动俱乐部、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游艇安全检查、进出港、搜救应急等管理,鼓励游艇保险业发展。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保护游艇自由、娱乐和私密的特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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