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丈夫为抵押共同房产借“老婆” 债主讨房获法院支持

2013年08月06日 11:07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为抵押共同房产 丈夫竟然借了个“老婆”

  南京的王强借了钱,背着妻子拿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房子作抵押。为了蒙混过关,他竟然找了一个女人冒充自己的妻子,到房产局抵押监证部门和借款人朱有有签订了抵押合同。

  然而,还款期到了后,王强却无钱可还。此时,朱有有按照协议上门收房,而王强的妻子孟蓝直到此时才知道,自己唯一的房子居然被丈夫“卖”了。为此,孟蓝将丈夫、朱有有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房产抵押合同无效。

  一夜间房屋莫名易主

  孟蓝和王强是一对夫妻,去年6月份,孟蓝突然接到了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对方自称朱有有,是王强的债主,房子如今已经易主了,他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希望孟蓝能尽快搬走。

  得知这一情况,孟蓝吃惊不已,立刻向丈夫证实这一情况。在孟蓝的追问下,王强只能和盘托出。原来,王强在2009年下半年的时候,急需资金投资但是手上又没有多余的钱,经人介绍后,王强认识了朱有有。朱有有表示借钱可以,但是以防万一,让王强用房产抵押。

  由于房子是王强和孟蓝的共有财产,王强太清楚妻子的个性了,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同意抵押房产的。但又不忍心放弃大好的投资机会,他最终决定,找个女人假冒孟蓝,一起去房产局签字做抵押。

  而王强的投资,不但没有获取利益,还大亏了一笔。而直到还款日到期,王强都没能凑齐借款。随后,朱有有将王强告上了法庭并申请强制执行。

  债主称“善意”取得获支持

  听完丈夫的解释,孟蓝气得要命,一直和王强争吵不已。几个月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孟蓝回头来一想,这套房产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受法律的保护,丈夫一个人擅自主张,肯定不合理,丈夫还找了一个女人假冒自己,房子抵押的事儿就更不能算数了。为此,孟蓝将丈夫王强和朱有有一起告上法院,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突然成了被告,朱有有也很惊讶,他表示,由于自己并不认识孟蓝,当初也无法辨识王强带来的女人的身份。而经过司法鉴定,《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上“孟蓝”的签名和指纹确实不是孟蓝亲手所为。对此,朱有有表示,自己与王强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抵押权依法也是有效成立的。至于孟蓝认为自己受到伤害,那是王强瞒着她签订合同的,所以孟蓝应该向王强追索。

  审理后法院判定,由于朱有有是善意取得的抵押权,所以驳回孟蓝的诉请。

  丈夫后悔 上诉被驳回

  法院判决之后,王强对妻子很是过意不去。他表示,自己当初做了蠢事,不应该连累妻子。为此,他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王强表示,虽然朱有有口口声声说自己是“善意”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合同造假一事分明是朱有有亲手策划,让王强找个女人代替孟蓝也是朱有有出的点子,这一切都说明,朱有有并非“善意取得”,而是“早有预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而本案中,双方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朱有有已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其无从知晓抵押登记系王强在有所隐瞒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因此,朱有有取得抵押权是属于善意取得,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维持原判决。(通讯员 夏文 南京大学实习生 于丽媛 记者 潘思佳)

【编辑:张志刚】

>地方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