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长沙目前在用电梯约3.7万台 如何安全运行牵动人心

2013年09月13日 10:48 来源:湖南日报 参与互动(0)

漫画 张杨

  长沙目前在用电梯约3.7万台,每年新增电梯5000台左右,随着数量的增多,电梯故障发生的频率也随之增加。去年长沙电梯安全方面的事故报告约为260起,而今年1至7月份,事故数量已高达200起——

  电梯,安全运行牵动人心

  在长沙,电梯安全牵动着许多住在高楼里的市民的神经。9月12日,备受关注的《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在长沙举行。

  来自市民、电梯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媒体、政府部门及法律界的代表,对电梯该如何规范管理各抒己见。谁是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出现故障后经费问题如何解决,以及住宅内电梯是否安装监控等问题,成为听证会唇枪舌剑的焦点。

  焦点一:谁是电梯使用管理者?

  近年来,电梯安全事故频发,其中大多属于维修保养不当、保养不及时所产生的事故。电梯安全三分靠先天质量,七分靠后天维保,而究竟由谁来维保,首先需要明确的便是“谁是电梯使用管理者”。

  “由于部分电梯安全责权关系不明确,电梯使用中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涉及到多个主体,他们之间责任不清,就会相互推卸责任。”参加听证会的媒体代表——湖南人民广播电台潇湘之声的欧阳敏捷说到,这样一方面造成管理混乱,另一方面,一旦出现事故,受害者往往也找不到理赔对象而难以得到赔偿。

  针对这个问题,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明确了电梯使用管理者的具体划分和概念的阐述。

  所谓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可以协商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已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但电梯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就这条规定,有代表质疑,按照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者承担责任的主体,对已经委托物业的由物业承担,但如果没有委托物业或者在某些成立业主委员会实行自治的小区,实际上所有的业主都是使用管理者,一旦电梯出现问题,究竟该谁来负责?

  还有代表认为,将物业单位定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不可靠。物业公司人员流动性强,普遍文化程度不高,自身难以对电梯进行维护,只能将服务外包给维保单位。但部分物业单位贪图便宜,选择维保单位时过于偏重价格,或干脆当“甩手掌柜”,对电梯安全不闻不问,出了故障才突击排查一下,留下安全隐患。

  有代表同时提出,应该在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其责任及处罚规定,设立“首付责任制”,一旦电梯发生事故,电梯使用管理者将首先承担起各项后果,并进行赔付。

  长沙市质监局工作人员介绍,明确了“电梯使用管理者”以后,电梯事故的受害者追偿对象将更为清晰。当发生电梯事故或者故障造成损失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先行赔偿受害者的相关损失,然后再向对事故、故障发生负有责任的电梯制造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等相关单位追偿损失。

  焦点二:电梯维护费谁来出?

  电梯的维护及费用问题是本次听证会辩论的焦点。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明确,电梯的运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所需的经费应当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来自雨花区橘园小区的市民代表黄金良建议设立电梯专项维修检验等费用,而且必须从物业管理费中分列出来专款专用。此外可以从小区电梯广告、住宅广告等收入中提取维护经费。

  来自物业的代表陈亚东表示:“对电梯进行重大修理时,需要动用维修基金的情况,由于需要层层上报审批,还需要取得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等众多程序的制约,导致时间很长,而这必然会影响到电梯的使用。建议相关部门对于紧急情况开通绿色通道,缩短审批周期,对使用维修基金方必须承诺专款专用。”

  针对这一问题,长沙市法制办法规处处长陈波进行了说明,在今年7月1日实施的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里,设计了一次性表决使用模式,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小的,涉及到小区范围内或者物业范围内所有业主共同利益的项目。还有一种是应急维修模式,如果电梯出了危害安全、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需要进行紧急维修、应急维修的情况,直接按照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由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是物业公司向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报对电梯进行应急维修。

  听证代表欧阳敏捷还提出了一种“先期垫付”维修资金的办法,她表示,即便是从今年7月1日起实行了新规,速度快了很多,但对于每天都要使用的电梯来说,这种速度还是远远不够的,她建议一定金额之内的维修资金,由物业公司来先期垫付。

  来自芙蓉区荷花园中扬华苑的市民代表唐旦芬认为,维保应该由生产企业延伸到整个电梯生命周期。从电梯的安装之日起,从电梯的验收之日起,生产销售单位就应该和开发商或者是业主单位签订一个终身的维保协议,不管后面日常安全管理责任怎么移交,技术安全管理责任始终是有人在负责的。

  焦点三:电梯内该不该安装监控?

  到底是安全更重要还是隐私更要紧?在住宅小区的电梯内安装监控是否侵犯了业主的隐私权?这些成为本次听证会争论最为激烈的话题之一。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当配置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联网。本办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电梯,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应当加装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联网。

  针对住宅电梯是否应该安装监控设备,来自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蒋刚表示,根据《物权法》规定,电梯以及占用的空间属于公共部位与共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并没有改变电梯是私人所有的性质,政府不能强制要求在私人场所安装监控。“这有利用公权干涉私权的嫌疑。”他同时认为担忧监控的图像一旦泄露出去或者被不良分子用于威胁业主,也容易造成一系列新的问题。

  与之持相反意见的是来自长沙理工大学东校区的市民代表蒋亚非,她曾经亲眼看到电梯关门一刹那,一位女士被抢了包。她说,电梯监控必须装,而且要尽快装。长沙市质监局代表张文革也认为,虽然电梯是共有财产,是小范围内的共有财产,但是不能因为共有财产否定他的公共场所性,电梯小空间不是个人空间。从公共安全考虑,应该安装监控系统。

  对此问题,听证会特邀代表、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杜钢建教授认为,电梯内安装监控是为了当电梯出现紧急情况时,外部人员能够及时了解电梯内部情况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这对于当前许多安保不健全、人员出入复杂的小区来说非常有必要,即便是安保健全的小区,信息传递不及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被困业主的安全,因此安装监控设备是很有必要的。但对于采集到的图像信息等如何处理,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条例加以明确。

  (记者 秦慧英 陈永刚 实习生 胡虹 通讯员 谭琪正)

【编辑:张志刚】

>地方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