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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推进户改 农民进城落户不得强制收其宅基地

2013年09月27日 19:2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太原9月27日电 (任丽娜)记者27日从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山西省将加快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放宽城市城镇落户政策,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将依法保障进城落户的农民土地权益。

  山西省放宽城市城镇落户政策。据了解,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均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此外,在城市城镇依法取得住房产权证(房屋来源合法,拥有使用权)的人员准予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因租赁住房申请落户的人员准予将户口迁入就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山西省政府称,落户后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教育、住房、社保政策。进入城市城镇落户人员子女义务教育要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进入城市城镇落户的家庭,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可享受相关保障性住房政策;进入城市城镇落户的家庭,符合当地低保救助条件的。

  据了解,由农村迁入城市城镇落户的居民,自享受城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之日起,给予3年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由城市城镇落户到农村,但仍生活、居住、工作在城市城镇,不依赖土地为生的居民,不得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

  山西省政府表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搞强迫命令。 

  山西将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防止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 

  此外,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与此同时,山西将对暂不能落户的农民工提供方便。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省政府要求各地要为他们在居住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方便。对造成农民工学习、工作、生活不便的有关政策措施,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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