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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提高至10元

2013年09月29日 11:17 来源:郑州晚报 参与互动(0)

  我省出台基层医改新政

  符合年满65周岁、连续执业满10年等条件乡村医生,每月补助300元

  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提高至10元

  其中9元由新农合和医保支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提高至10元,其中9元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提高至8元,其中7元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出台了许多基层医改方面的新举措,着力解决我省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

  我省将调整基本药物增补目录

  实施意见提出,将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坚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其中,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药品,以及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日平均使用费用3元以下)或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将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将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我省表示,还将实现药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最大限度压缩药品虚高价格空间。据悉,我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原则上随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每三年调整一次。

  非政府办医疗机构符合条件可纳入医保定点

  实施意见表示,将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和社区,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我省将把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范围,对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足额补偿。

  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待遇有望提高

  今后,我省将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将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

  我省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允许单位从实际出发,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但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一般诊疗费标准提高至10元

  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提高至10元,其中9元由新农合和医保支付。

  省政府要求,县级财政按照预拨和结算的办法拨付补助资金,年初预拨70%,201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为人均30元,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保障标准。

  一般诊疗费方面,我省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严格落实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提高至10元,其中9元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提高至8元,其中7元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2000所乡镇卫生院冬季取暖明年解决

  我省提出,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到2015年,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95%以上。省政府明确提出:到2014年,解决全省约2000所急需进行供暖设施改造或供暖条件较为落后的乡镇卫生院冬季取暖问题。

  2020年乡村医生要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我省表示,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

  值得关注的是,为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我省强调,将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建立健全老年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对年满65周岁、连续执业满10年、自愿退出、不再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老年乡村医生,每人每月将给予300元的生活补助。(记者 裴蕾 实习生 王治)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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