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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松江水污染案宣判 巨额损失谁“埋单”?

2013年10月10日 16:26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金山松江水污染案昨日宣判,未提及赔偿责任

  污染事件巨额损失谁“埋单”

  备受关注的“1·10”金山、松江部分区域水污染案件,有了最新进展。昨天,这起水污染案件的6名被告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法院分别判处5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数据显示,2010年至今,上海法院共审结环境污染犯罪案件9件21人,其中刑期最高者为9年。然而,记者注意到,在频频发生的环境污染案件中,因种种原因,犯罪分子往往承担了刑事责任,却留下巨额经济损失难以弥补。

  环境污染案件频发引发的“谁来埋单”思考,值得深思。

  法院表示量刑从重

  今年1月10日的泄漏事件致掘石港及下游黄浦江河道内水质受污染,金山及松江取水口自来水原水不达标,其中松江区部分区域被迫停止供水,奉贤、闵行区取水口也受影响,造成经济损失计488万余元,3万多居民生活受影响。同时,泄漏的碳九造成朱泾镇等地区空气及饮用水源受严重污染,46名居民身体不适住医院治疗。

  “惩治损害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法院坚持三个从重原则。”市高院副院长邹碧华表示,“定罪从重”即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择罪名最重的惩处;“量刑从重”即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惯犯、主犯,长期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坚持从重判处,并从严把握适用缓免刑的条件;“财产刑从重”即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使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

  赔偿责任仍无着落

  记者注意到,昨天的判决书仅涉及刑事部分,并未提及6名被告对损失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事实上,清污工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费用均由政府“埋单”。

  谁污染,谁治理,天经地义,污染者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更应追偿其破坏环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是,目前的状况却是“不管谁污染,最后都是政府埋单”。如果污染治理后找不到责任承担者或者责任人没有能力赔偿,政府垫付的清污费用往往得不到有效补偿。

  《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从原则性规定到具体实施,尚有不少问题亟待厘清,例如诉讼主体的确定、损失费用计算等。事实上,目前计算的损失仅仅是清污费用、渔业损失等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后续损失以及生态损失如何计算,立法上尚不明确。

  公益诉讼尚不可行

  为何对于 “1·10”金山碳九泄漏这样的案件,没有提起民事赔偿或者公益诉讼?相比个人、企事业单位等私益索赔主体,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一直模糊不清。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条新法实施起来却困难重重。究其缘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仍不明晰——在直接排除了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之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两类主体如何界定,仍待明确。

  目前,一般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尚不可行,这是否意味着公民对环境污染无能为力?《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又赋予了公民保护环境的权利。法律学者认为,公民的检举和控告可替代环境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处理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时,比司法途径更有效率、更符合实际”。(记者 陈琼珂)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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