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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学生日健身至少1小时 挤占体育课“一票否决”

2013年10月25日 08:4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深圳学生体质明显劣于京沪 立法建议补“体育课”

    立法审议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草案)》昨日提请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并于昨日进行了公布,新意见中要求学校对挤占体育课的教师和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体育教师在评优评先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将中考体育权重逐年增至100%。

    拟订每年11月1日

    为市民长跑日

    此次条例制定是对1999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的一次全面修订和完善,其中在学校体育设施和学生健身活动方面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该条例草案第十二条提出,学校应当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开设体育课、体育活动课,开展广播体操等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至少一个小时的体育健身活动。

    在公开征求意见中,青少年体制健康问题是最受关注的一个问题。通过对《2004-2012年深圳市中小学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的分析,相关数据表明,虽然近9年来深圳中小学体质总体上略有上升,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我市中小学生体质达标率连续三年呈下滑趋势;二是中小学生体育锻炼普遍缺乏,体质健康不容乐观;三是通过与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的《学生体质健康检测结果》对比,深圳中小学生大部分形态和运动能力指标劣势明显。

    该条例草案虽然在第十二条中对此作了相关规定,但部分人大代表认为缺乏强制力,建议针对锻炼场地不足、体育教师配备不足、学业压力大等原因,采取场地推动、课业推动、人员和组织机构推动、评价与问责机制推动、保障体质推动等措施提高青少年体质。

    此外,条例草案还拟规定每年11月1日为深圳市民长跑日,每年11月为深圳全民健身活动月。

    建议中考体育权重增至100%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学生健身活动的法律规定提出了修改意见。一是建议建立中考体育权重逐年递增至100%的机制;二是建议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对不能保证体育课课时和学生体育活动时间,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下降的学校,不能评为示范学校和先进单位,校长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学校对挤占体育课的教师和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体育教师在评优评先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深圳控烟条例草案昨日二次修改

    吸烟罚款数额不作调整

    阻碍禁烟执法或将严惩

    备受关注的深圳控烟条例又有新进展,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审议结果的报告,此次报告中除继续建议维持“多部门同管一支烟”的执法体制。

    高额的罚款数额曾让该条例一度成为市民热议的焦点,该条例最初拟定禁烟区吸烟罚款由20元提高至500元,对此,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结合具体执法部门的意见认为,罚款的数额既应当考虑其阻吓性,也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市民的生活水平和承受能力以及现实执法条件,且法规的威严也不一定在于过高、过重的处罚,更在于违法行为被追究的不可避免性,因此,《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建议罚款数额不做调整。

    但条例对于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且有威胁、阻碍执法等行为或将实行严惩,《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建议在第四十条仅规定“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以五百元罚款”,而在第四十七条规定“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作出说明

    涉及规划违法或土地违法

    监察机构可限制登记转移

    昨日另一项引人关注的条例还有《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称“修订草案修改一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记者看到,“修订草案修改一稿”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涉及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的房地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作出决定,限制其初始登记或者转移、抵押登记的规定。

    此外,行政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的规定在此次修订中得到进一步细化,《修订草案修改一稿》规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以此增加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起到震慑违法行为人的作用。同时,也明确了当事人拒不承担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索。(记者蒋偲)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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