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女子难忍丈夫嗜赌 想离婚愿赔钱让其放弃孩子探视权

2013年11月27日 17:19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于女士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由自己养,丈夫不必付抚养费,今后也不允许他看孩子。她的诉请能获得法律支持吗?日前,罗源县法院调解了此案。

  2007年,于女士和郑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很快就结婚,不久后有了孩子小浩(化名)。在小浩才6个月大的时候,郑先生外出打工,夫妻多年分居生活。

  郑先生有酗酒好赌的恶习,他的工资没有拿来贴补家用,主要用于赌钱和个人挥霍,还为此欠下大量外债。2010年,郑先生要求家人举债3万元送他出国打工。去年,郑先生回国后因琐事与于女士大吵一架,之后就不再回家了。

  于女士对丈夫彻底失望了。几个月前,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罗源县法院在庭前调解程序中发现,于女士不仅主张孩子的抚养权,还多次要求郑先生放弃抚养权,不得与孩子见面,并允诺额外给对方一笔补偿费。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此后,经办法官多次分别对他们进行释法析理。几经努力,双方达成协议:两人自愿离婚,孩子归于女士抚养,抚养费由她自行承担,郑先生享有探视权,于女士自愿一次性给郑先生经济补偿金5万元。

  法官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不容剥夺,更不允许作为达成某种协议的条件。只有在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时,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能由法院依法暂时予以中止,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仍应当恢复其探望的权利。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1.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2.拒付抚养费、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3.道德品行特别恶劣的;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陈鸿星通讯员黄宗斌)

【编辑:朱峰】

>地方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