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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渠县致21死交通事故追踪:路政两任队长获刑

2013年12月10日 10:19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昨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渠县法院获悉,12月5日,渠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渠县“9.15”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对渠县路政大队原大队长毛德军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前任大队长陈树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中队长刘兆华、张建生、张亮犯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年、三年;货车驾驶员孙志强犯交通肈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客车驾驶员罗燕、货车挂靠公司原法人代表任胜勇、副经理吴朝勇、安全科长吴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五年、三年、三年。

  2013年9月15日,达州市渠县李馥乡境内县道望(溪)石(梯)路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1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69万元。事发后,相关责任人分别被相关部门追责。经渠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德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期间,违反职务行为的宗旨,伙同下属,采取收入不开票的方式,私分应上缴的罚款后,徇私放弃工作职责,对梭梭坪超限检测工作人员的违规执法行为不制止,放任自流,为道路交通运输埋下安全隐患,致“9.15”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判决被告人毛德军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外,被告人孙志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经过擅自改装后的货车严重超载行驶(超载198.66%),引发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致包括14名学生在内的21人死亡、7人受伤,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案发后未作赔偿,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记者黄晶)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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