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母亲将1栋楼房赠给女儿 认为女儿不孝反悔
15 年前母亲将1 栋楼房赠给女儿,如今双方的矛盾让母亲反悔
母女反目对簿公堂
公证过的“赠房”能否拿回?
核心提示:母亲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想赠与两位女儿,并进行了公证。随后,母女之间关系恶化,母亲干脆将两位女儿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赠与。2月27日记者从兴宁区法院获悉,一审法院也支持了母亲的诉求,撤销赠与。理由是:赠与合同并不具有公证效力。这是为什么呢?
母亲反悔
我要撤销赠与
70多岁的高某是南宁市兴宁区官桥村村民。1996年,因城市建设,高某原私有房屋的土地被征用,高某自己出资加上政府回建,建成一栋5层的楼房。由于是回迁房,该房只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并登记在高某名下。高某的两个女儿,和她一直居住在这里。
因为高某年事已高,为了妥善处理这栋楼房。1999年9月1日,高某出具《声明书》,主要内容为在高某名下的这栋楼房产权由高某与其丈夫共有。夫妻俩还出具了《赠与书》,共同将该栋楼房赠给两个女儿唐某和唐某某。1999年9月1日,《声明书》和《赠与书》还经原南宁市郊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可到了2013年12月,高某却将两个女儿告上了兴宁区法院,要求撤销该份赠与。
高某说,她自己年高体弱,自2010年丈夫去世以后,两个女儿为了霸占房屋,独自收租,声称该房屋属于她们所有。而且,经常对她打骂、言语侮辱,甚至丢她的东西出家门,赶她离家。双方多次闹到派出所,周边邻居人尽皆知。
庭审时,高某的3位邻居也证实,近两年来,确实经常看到高某与女儿吵架。去年8月19日那次吵架,还惊动了派出所民警。
高某认为,自从赠与行为发生后,她的生活状况明显下降。两个女儿又不赡养她,她完全有理由要求撤销赠与。
女儿反对
赠与行为已经公证
对于母亲高某的要求,两个女儿坚决反对。
唐某和唐某某说,唐某从来未对母亲打骂和虐待。一直以来,唐某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其实,她们双方矛盾的根源在于,母亲想通过撤销赠与,将房子转赠到她孙子名下。
她们对母亲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母亲每月可以从她们所收的房租中,取得3000元作为生活所用。她们矛盾激化后,她们也多次与母亲协商,希望给予母亲经济上及情感上的关心和帮助,但母亲拒绝接受。
母亲和父亲的赠与行为,已经进行过公证,是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虽然因为客观情况,房屋目前无法办理房产证,但赠与行为对双方仍是有约束力的。她们要求驳回母亲的请求。
法院判决
公证《赠与书》 不等于公证赠与合同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赠与人和受赠人就赠与人同意将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达成合意时即告成立。而不论其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订立的,也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交付。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除符合法定情形外,赠与人不得再任意撤销该合同中所约定的赠与内容。
然而,该案中高某与丈夫出具的《赠与书》中,仅有赠与人同意将相关房产赠与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并无受赠人愿意接受该赠与的内容,该赠与书也没唐某和唐某某作为受赠人的签章。因此,该《赠与书》仅是高某与丈夫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已。
根据司法部1992年4月1日发布的《赠与公证细则》第4条规定“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在仅有高某夫妇出具《赠与书》的情况下,唐某、唐某某还应出具《受赠书》,或其明确表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并同时与《赠与书》一并经过公证,方可产生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法律效果。
在该案中,经过公证的,仅有赠与人高某及丈夫出具的《赠与书》以及高某出具的《声明书》,其实赠与合同并未得到有效充分的公证。因此,高某想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不受《合同法》关于“公证的合同不得撤销”的限制。加上涉案的房屋产权尚未变更,高某有权撤销赠与行为,但无权主张撤销其丈夫的赠与行为。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高某的赠与行为。目前,唐某、唐某某已提出上诉。(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曾泳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