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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伙为名骗取银行账号 男子支付宝行窃被判刑

2014年03月14日 08:59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3月10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认定覃某盗窃罪名成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此前,覃某遍发广告寻求与人合作投资,在骗取他人信任后,让对方到银行开户存款,同时开通短信提醒到他的手机上。覃某则利用这些信息在网上开通支付宝快捷支付,划走了13人的银行卡上存款19万余元。

  遍发广告寻求“合伙人”

  2013年6月27日,覃某通过河池某广告公司的分类广告发布信息,称愿意出资50元万,寻求项目合作,利润由双方协商分配。广告中,覃某留下了自己的联系电话。

  当年7月26日,莫某看到这则广告后给覃某打来电话,称手头有一石油投资项目,希望与他合作。覃某则以了解对方情况为由,让他报上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8月1日,覃某致电莫某称,合作可能有风险,但他可提供贷款。莫某同意了。随后,覃某让他到银行开通一个账户,存入5万元来证明经济实力。覃某还要求,为便于及时收到账户信息,莫某在开户时需留下他的手机号码,并开通短信提醒。

  对这些要求,莫某一一照办。但此后,莫某再联系覃某时,覃某却以各种理由搪塞,不愿再贷款。与此同时,莫某发现自己账户上的5万元已不翼而飞。

  利用支付宝转走19万元

  据案后调查,覃某在获取莫某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号后,利用这些信息在网上注册了支付宝账户。这个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正是覃某自己的号码。

  随后,覃某利用绑定的手机号码,通过支付宝开通了快捷支付,将莫某存在银行卡上的钱转移。

  据查,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期间,覃某用上述手段,共窃取了莫某、张某等13人的银行卡上19万余元。受害人张某将钱存入银行卡后,发现这笔钱马上被人转走。他打电话向覃某询问,覃某却一句“我是骗你的”便把电话挂了。

  法院认定触犯盗窃罪

  去年8月2日,覃某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今年1月9日,检方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覃某认为他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法院认为,认定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自愿交出财物。在本案中,被害人将钱存入自己的账户中,是为了证明自己的经济实力,并没有交付钱财给覃某的意愿;覃某在转移存款时,也没有告知被害人,并取得对方同意,而是采取偷偷转账的方法,遂认定覃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

  3月10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处覃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南国早报 记者 蓝锋)

【编辑:单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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