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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主动揽罪钻法律空子

2014年03月28日 09:25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强制戒毒是一种行政处罚,期限是两年时间;而盗窃案件金额不高的,入刑最多判半年。记者近日发现,由于有“刑事优先”的原则,一些吸毒者在被处以强制戒毒的行政处罚后,挖空心思钻空子,主动交代轻微的盗窃罪行“以刑抵戒”,把较长的强戒期变成较短的刑期,从而提早获得“自由身”。

  去年11月11日,80后“瘾君子”罗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他于去年5月1日,在澳门路陈家湖社区大门附近,采取掏锁的方式盗取吴某的奇蕾牌电动车一辆,交代罪行后,罗某被刑事拘留。该电动车价值2165元,罗某交代其事后销赃挥霍,其家人代为赔偿吴某3000元。罗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去年8月12日,刘某因吸食毒品被孝感市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他于去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11月8日被逮捕。8月9日晚上11点,刘某在东西湖区东山某地,将李某的嘉陵助力车偷走,该车经鉴定价值1339元;第二天凌晨,刘某又到东山办事处莲湖村,偷走陈某的三轮摩托车,价值1561元。后刘某因盗窃罪获刑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吕某是个“多进宫”:200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7个月,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1年3个月,2012年因盗窃罪被劳教1年半,2013年8月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天,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强戒期间,吕某主动交代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承认于8月2日、8月6日、8月8日,用自制的钥匙偷走三辆电动车,每辆车价值1000多元。后吕某因犯盗窃罪获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强戒期间供认轻罪有“好处”

  我国刑法中,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一规定使得吸毒人员在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并被查证属实后,就具有了自首这一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这样做对于吸毒人员就有两个好处:一是规避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行政处罚。从以上几个案例可以看出,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一起数额较低的盗窃案件,可以使整整两年的强戒期,缩短成几个月的刑期,从而使他们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脱离高墙,这种效果极大的激发了吸毒人员投机自首的热情。

  二是若在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再盗、抢或其他犯罪被抓,他们往往不但要再接受强戒的行政处罚,还将因犯罪被处以刑罚,此时不仅不存在自首,又因有吸毒等前科劣迹,导致其宣告刑往往要高于相同案情、却在戒毒期间自首的吸毒人员的刑期。

  刑满后应继续强戒但不好落实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戒毒条例的相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也有同样规定:“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但现实中,因刑罚执行机关与公安机关隶属不同部门,二者之间尚未建立起完备的跟踪、衔接机制,使得刑释人员继续强戒最终难以落实。

  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吸毒人员涉嫌犯罪,其诉讼过程理应接受检察机关全程监督。但是由于强制隔离戒毒是行政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授权检察机关对强戒实行法律监督。这就造成了一个“疏漏”。

  各部门之间应该加强协作“堵漏”

  早在2011年,我市某基层法院法官,就曾专门就“以刑抵戒”的问题撰文,提醒各部门加强协作,弥补现行法律中存在的空白。

  根据该论文,我市某基层法院,在2011年前的两年,办理的此类案件中,被处以强戒行政处罚的人员,自首盗窃犯罪竟然占到总人数的九成以上,且这部分自首人员涉案金额普遍不高,2000元以下的占了七成,根据当时的刑法刚刚“踩线”(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金额及定性有诸多修改,编者注)。经过审判,五成以上的自首吸毒人员,被判处6个月以下刑期,判处6个月至1年刑期的也超过四成比例,基本上都远低于强制戒毒的2年时间。

  记者了解到,司法实践中,“瘾君子”犯罪案件中“多进宫”的案例比较常见,“以刑抵戒”让强制戒毒的效果打了折扣,需要各部门加强协作信息共享人员跟踪,堵住这个漏洞。(文/记者高星 制图/陶刚)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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