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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拉拽致人伤获刑1年

2014年04月18日 08:5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不满工友开玩笑,拉拽致对方受伤,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某,男,1968年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4月2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中山市南头镇某金属有限公司车间工作时,因被害人罗某某拿其儿媳开玩笑,遂从罗身后拉拽罗左手臂致罗受伤。同年5月3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公司内将被告人邹某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15万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邹某某在案发后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罗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邹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判被告人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记者/郑平 通讯员/李世寅)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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