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手下回应笔录不一致:看到司法机关动了真格(图)
2014年04月18日 09:44 来源:湖北日报 参与互动(0)
图为:法警给被告人刘维递水。
刘汉等人涉黑案进入法庭辩论
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昨日下午继续在咸宁市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刘汉等10人案进入法庭辩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宣读了公诉意见书。公诉人指出,公诉人当庭出示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事实的质疑不能成立。被告人刘汉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被告人对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明知,不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刘汉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唐先兵、刘小平、孙华君、缪军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岗、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刘汉等10名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华君、缪军有法定的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两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汉结合个人经历,做了140分钟的自行辩护。刘汉否认起诉指控,辩称所有事实、证据不能证实其犯罪;其不存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做了自行辩护。
【编辑: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