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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哥”广告不能随便打 知名企业规模维权常态化

2014年04月23日 09:0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绘图:杨佳

    在4·26国际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近期,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萝岗区法院、南沙区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包括“伟哥”商标权案、涉外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等典型案件。

    4月22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组织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对10余件案件进行了判决。据介绍,2011至2013年,越秀法院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3276件,其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60%,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约占30%;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约占10%。被诉侵权的主体主要包括网站、卡拉OK等娱乐场所、超市、百货公司、报社、出版社、网吧和各类专业市场中的商户。

    4月21日,广州市萝岗区法院组织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宣判,并且发布了该院6年来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08年至2013年,萝岗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81件,审结554件。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累计64件,涉案人数188人,行政案件1件。

    就知识产权案件民事审判而言,三年来的高速增长,说明知名企业规模维权已是常态化。

    跨国巨头诉著作权侵权案增幅明显

    多家法院调研认为,一些公司企业的员工,在工作中下载使用盗版软件,结果开始时相安无事,但是企业发展壮大、有了经济实力之后,盗版软件的隐患却暴露出来。企业遭到跨国公司、知产巨头起诉,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进行高额索赔。

    南沙法院调研发现,近年来,此类诉讼逐年增多。该院审理了包括微软公司、奥多比公司、欧特克有限公司、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磊若软件等等一批外国企业对国内企业提起的该类纠纷近二十件。

    此类诉讼的一大特点是索赔金额高。由于历史原因,国外企业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方面处于领先或垄断地位,而提起诉讼时,维权成本、销售成本等差异使得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售价高于欧美地区。个别有国际视野的企业,在应诉时提起了反诉,以反垄断为由,请求法院进行审查。

    南沙法院调研认为,以Windows XP为例,该软件停止服务后仍然在市场上存在巨大的需求,用户已经形成路径依赖,若未经许可使用该软件构成侵权,权利人的索赔额不会因为其已经停止服务而有所降低,且该软件市场份额十分庞大,一旦软件服务有所变动,造成的影响也十分巨大。因此相关用户需要注意寻找替代产品降低依赖性,在更换系统时应当使用正版软件。

    越秀法院调研认为,在诉讼策略上,外国软件公司时常选择性地挑选较有实力的中国公司进行维权起诉以获得损害赔偿。对此类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对中、外当事人一视同仁,依法平等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涉嫌侵权主体多为个体工商户或中小企业

    萝岗法院调研发现,知名企业规模维权现象常态化,如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轩尼诗、五粮液、茅台酒业、华谊兄弟、松下、卡地亚国际集团等,而涉嫌侵权的主体多为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的个体工商户或中小企业。

    典型案例1“伟哥”商标权争议激烈

    因在药店张贴广告称销售“希爱力36小时长效伟哥”,广东某医药公司被诉侵害商标权。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起诉称,己方被授权拥有“伟哥”注册商标,要求涉案医药公司停止侵权,销毁海报,并赔偿损失。

    越秀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争议焦点之一是“伟哥”一词是否已成为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商品的通用名称。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民申字第312号民事裁定书中就已否认“伟哥”商标为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商品的俗称。被告使用带有“伟哥”的标识进行海报宣传,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越秀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伟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涉案被控侵权宣传海报,每案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1万元。

    法官点评

    有关“伟哥”商标的相关纠纷已进行过多宗民事、行政诉讼。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其裁定中否认“伟哥”商标为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商品的俗称,但时至今日有关“伟哥”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仍然没有停止。这表明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之间的商标权争夺日益激烈。

    典型案例2商业秘密引发商业诋毁纠纷

    近期,萝岗区法院审结了原告东莞某科技公司诉被告广州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原告诉称其软件产品核心技术申请了专利保护好软件著作权登记。被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在原告战略合作伙伴面前指责原告软件侵犯其商业秘密,目的在于损毁原告的商业信誉。

    原告东莞某科技公司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辩称是原告侵犯其商业秘密在先,且工商局经调查后确认原告公司已基本构成侵权,并扣留了原告的相关财物。被告是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并不存在诋毁原告商誉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生产的测厚仪操作软件源代码中有97个函数与被告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似,其中有46个属于核心函数。尽管被告确实向原告合作伙伴指责原告使用其技术的行为,但此种行为并非毫无依据的虚假事实捏造,故不存在捏造虚假事实诋毁原告商誉的行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经营者应妥善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对涉密员工应及时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当发现自身商业秘密遭到外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自力救济(如向媒体、其他企业披露侵权人的不法行为)或寻求行政、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一切自力救济的维权行为都需把握好“度”,不可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切记“过犹不及”,不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损害对方合法利益。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通讯员 杨婷 夏江丽 余一帆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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