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刘维在四川黑白通吃 要求小弟打架一定要打赢(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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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特征
哥佬倌与小弟的规约纪律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以刘汉和刘维、孙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刘汉、刘维、孙某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唐先兵、刘小平、孙华君、缪军等为骨干成员。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刘汉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孙某负责执行刘汉指示以及汉龙集团日常经营管理,刘小平负责汉龙集团财务管理,通过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聚敛钱财,以商养黑;刘维主要负责领导曾建军、陈力铭、文香灼等人充当打手或保镖,为该组织排挤打击对手,以黑护商。
刘汉是最大的哥佬倌
在第一合议庭刘汉等10人案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被告人刘汉、缪军、孙华君、唐先兵、车大勇、仇德峰等人的供述,曾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等100多份证据,证明组织形成发展过程;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分工明确,且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
被告人车大勇供述:刘汉是我们那里最大的哥佬倌,也是最大的老总,他还有几个兄弟,他说话最算数;孙某是他的手下,还有些我不清楚,孙华君、缪军是孙某的小弟;我和唐先兵、刘岗、李波是缪军的小弟,听他的安排。
被告人仇德峰供述:刘汉是刘勇(即刘维)的哥,他们兄弟虽说见面的机会不多,但我看得出来,虽然刘勇是“操社会”(四川话)的大哥佬倌,但他在刘汉面前是非常听话的。
小弟肯定要听大哥的话
在第二合议庭刘维等7人案庭审中,辩方认为,在起诉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具体罪行中,刘维均系个人行为,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公诉人回应称,大量的证据证明,刘维是否认识本案的全部组织成员,并不影响刘维在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地位。在第三合议庭对曾建军等5人案的庭审中,公诉人与曾建军的一段对话,揭示了这种组织内部的从属关系——
问:你和刘维什么关系?
答:他是我的哥佬倌,我是他小弟,混社会的那种大哥小弟关系。
问:刘维怎么管理你们?
答:我是刘维小弟,张伟、曾建他们是我的小弟。刘维有事,先交给我,我再交给曾建他们,比如看场子。工资也是刘维发给我,我再转交给张伟他们。刘维有时还给钱,要我拿去给小弟买衣服,1997年前后,每次都差不多花一两千元买衣服。平时,没钱就要,刘维有时给几千元,有时给一两万元。
问:明知刘维让你做的是违法犯罪的事,为何还听他的话?
答:小弟肯定要听大哥的话。他说过,不听,就别跟他混了。跟着他,他照顾我。在我1994年到1996年服刑期间,刘维给我生活费,还出钱帮我减刑半年。出狱后,要我跟着他干。
公司遇到事打架要打赢
对于渗透暴力文化的组织规约,庭审中,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人多次否认其存在,但对该涉黑集团所犯多起命案的调查,形成有力反驳。
起诉书指控,汉龙集团在绵阳小岛工程开发过程中,与绵阳市游仙区小岛村村民多次发生冲突。1998年,时任汉龙集团小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保安、被告人唐先兵,在一次冲突中被小岛村村民熊伟打伤,按照刘汉在组织中所倡导的“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冲,出了事公司会负责”、“要是公司遇到事了,打架要打赢”等规约,唐先兵起意要报复熊伟,并请同为保安的仇德峰等人帮忙。
公诉人出示证据表明,1998年8月13日23时许,仇德峰在绵阳凯旋酒廊发现被害人熊伟后通知唐先兵,唐先兵即带上水果刀赶到凯旋酒廊。仇德峰向唐先兵指认熊伟所在位置后,按唐先兵要求租了一辆出租车停在附近接应。唐先兵走进酒廊,持刀朝熊伟连扎两刀后,坐上事先租好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当日,熊伟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唐先兵杀害熊伟的行为是否出于敢打敢冲的组织规约,其作案动机是个人矛盾产生的报复行为还是为维护组织利益等进行举证质证。
公诉人出示了肖永红的供述:“刘汉和孙某都跟我们说过我们要出去打架的话,要打就打赢,打输了就不要说,打赢了回来才有面子,而且公司有些员工打架闹出事了,公司都会出面解决,赔钱或是找关系。整个公司都存在尚武之风,喜欢用暴力解决问题。”
公诉人认为,肖永红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证明,该组织为排挤对手,确立非法地位,逐步形成了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正是刘汉涉黑集团所倡导的暴力文化,成为像唐先兵这样的集团成员敢于杀人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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