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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铁岭检察院:不存在借办案“私收”2000万行为

2014年05月08日 08:55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近日,一篇《铁岭检察院借案“私收”两千万》的报道,受到广泛关注。5月7日下午,辽宁铁岭检察院负责人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铁岭检察院收缴的近2000万元属于涉案银行相关业务人员非法所得,该检察院是依法予以收缴;收缴非法所得存入的专案组成员“包小轩”在案发地沈阳临时开设的账户,结案后已全额转入财政制定的专用账户,符合最高检有关规定。

  2013年,铁岭市检察院依法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党委书记卢涛(2014年3月已被铁岭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涉嫌贪污受贿一案进行侦查。期间,该院要求卢涛家属和诸多涉案人员向“包小轩”在沈阳临时开设的个人账户上缴扣款,款项达近2000万元。

  《铁岭检察院借案“私收”两千万》一文,对卢涛的主体身份认定、收缴涉案的近2000万元人民币是否属于“私收”、收缴所得有近一个月时间存入办案人员个人账号是否存在违规等,提出质疑。

  对于本案,分管反贪工作的铁岭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宏伟介绍,卢涛案件线索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辽宁管辖并挂牌督办的案件,辽宁省检察院指定铁岭检察院管辖并查处。

  关于报道中的疑问,赵宏伟一一进行了回应:

  关于身份。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辽宁为其分公司,卢涛系总经理、党委书记,由上级公司及公司党委任命。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二项的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认定卢涛为国家工作人员,铁岭两级法院均认定卢涛为国家工作人员,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关于“私收”2000万元的问题。铁岭检察院在办理卢涛案件中发现,其所在公司为增加营业额,用假票据套取大量帐外资金,在正常的佣金外,还给予为其办理保险业务的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好处费”,用于违规拓展市场,进行违法经营。“涉案银行人员达1000多人,数额近2000万元”。铁岭检察院认为,此款项为案发单位以非法手段套取的帐外资金,银行相关业务员获取的这笔“好处费”属于非法所得。铁岭市检察院对此款予以依法收缴,挽回了经济损失。“退赃”人员由于数目庞大、人均数额不大,故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由其所在单位纪检部门进行处理。

  关于2000万元去向问题。赵宏伟介绍,一般情况,如果案发地在本地,检察院会让涉案人员将收缴款项上缴至财政指定的统一账户。而本案是再沈阳异地办案,且退款人员众多,到财铁岭政统一账户存在跨区域等诸多不便;在涉案银行的建议下,经请示检察长同意,依据《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第二十五条“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办案组在沈阳以办案人员包小轩名义在该银行临时开设了涉案银行公示的账户。“包小轩”的账户从2013年6月27日至7月22日,收到了多笔汇款,总金额达19189496元,7月22日,检察院将收缴的款项一次性转入以包小轩名义在铁岭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8月12日,收缴工作全部结束后,铁岭检察院将此款全部转入财政指定账户。

  “检察院财务施行收支两条线惯例。收缴款项必须上缴至财政指定账户,不得存入单位普通账户。在异地办案时,一般都是请示检察长后临时开设办案人员名义的账户,用于办案。这也是惯例。”赵宏伟说。

  辽宁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质疑报道刊出后,省检委派专家对铁岭检察院侦办的卢涛案进行了复检,未发现办案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记者 何勇)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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