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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打击医闹

2014年05月21日 21: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东莞5月21日电(李映民 周霞)广东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21日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首次明确了医疗纠纷中,患者、医疗机构、卫生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以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议表示,将坚决打击医闹,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以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

  会议称,政府要加大对医院的财政支持和服务保障,医务人员要讲医德医术并不断提高治疗服务水平,医调机构要合法、合情、合理化解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方面,将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及时组织调查并从收到投诉当天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医务人员方面,不得丢失、隐匿、伪造病历资料。病患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因抢救需要,无法取得患者或其亲属书面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关的医疗措施。

  医调委方面,《办法》明确其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办法》也明确表示,患者不得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不得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不得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等。否则,发现一起打击一起。

  另外,《办法》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招标或协商谈判等方式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保费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照规定计入医疗成本,不得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方的负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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