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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救同事牺牲 父母告雇主索赔69万(图)

2014年06月05日 08:43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小伙救同事牺牲父母告雇主索赔69万(图)
本该延续的幸福

  “兄弟,快救人”,这是安庆小伙刘浪最后的声音,他衣服未脱,便纵身跳入滚滚长江。那是在2012年6月4日深夜,在江西九江打工的他,为了救失足落水的同事,献出了年仅21岁的生命。英雄远去,身后故事却令人唏嘘,今年6月3日,一场关于他见义勇为补助金的官司悄悄上演。

  小伙在九江救人牺牲

  “奶粉已经买好了,明天一早送过去。 ”2012年6月4日23时,九江市浔阳区西雅客牛排馆打烊了,忙了一天的刘浪给未婚妻发短信,没想到这竟成绝笔。

  当晚下班后,几个同事约刘浪一同去长江边散步。走到九江市锁江楼附近,就在刘浪和4个同事坐在江边聊天时,附近的女同事汤静突然“噗”的一声,跌入湍急江水中。

  “兄弟,快救人”,刘浪站起身喊了一声,衣服也没脱,转身跳入江中。时值汛期,江水波涛汹涌,很快便吞没了两个年轻的生命。

  他走得太突然,宝宝前一个月才出生,而未婚妻还等着他两个月后去安庆登记结婚。

  1990年8月出生的刘浪,是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螺山村人,初中毕业后去了枞阳县一家饭店学习厨艺。 2010年6月,经亲友介绍,他来到九江市浔阳区西雅客牛排馆打工,也就在这期间他结识未婚妻。

  在同事的眼中,这个身高1.74米的小伙,工作勤快、腼腆阳光。

  离开世界前,刘浪刚把QQ更新了签名:担起责任。

  申请见义勇为一波三折

  2012年6月5日,经过几个小时的打捞工作,打捞队打捞上两具尸体,刘浪的母亲闻讯赶来,悲痛欲绝。当晚,刘浪的尸体在九江火化,而后,骨灰运回了家乡,葬礼上,母亲抱着嗷嗷待哺的孙子泣不成声。

  “儿子在九江救人死了,总应该有个说法吧”,2013年春节一过,刘浪的父亲刘春生决定去九江为儿子申请见义勇为。

  然而申请的过程却是一波三折。 2013年4月25日,九江市浔阳区综治委作出书面答复,认为刘浪不顾个人安危救人的事迹感人,值得提倡,但由于刘浪和被救人系同事,相互熟知,本身就存在相互救助的约定义务,根据《江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应认定刘浪见义勇为。

  刘浪的父母不服,这期间获悉刘浪的事迹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的方存山和张金金律师决定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两人多次往返安徽、江西向公安机关、刘浪生前同事调查取证。

  2013年7月19日,刘浪父母向九江市综治办申请复核。

  经过再次调查,2013年9月10日,在刘浪去世一年后,九江浔阳区综治委认定刘浪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依据《江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其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表彰,给予家属一次性奖励2万元。

  想重定见义勇为级别

  拿着迟到的见义勇为表彰文件和2万元的奖励,刘春生心里五味杂陈,“连个见义勇为的荣誉证书都没给,而2万元奖励如何抚养小孙子长大成人,光打捞尸体和丧葬费家里都花了好几万。 ”

  刘春生说,九江市浔阳区综治委依据的是《江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将儿子归为其他见义勇为人员,没有归为见义勇为死亡人员。该办法上,对于这类见义勇为人员只说颁发奖金,但没有说明奖金的具体数额。

  《江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第十七条写明,见义勇为人员死亡但不符合烈士条件,有工作单位,其遗属按照因工(公)牺牲抚恤规定给予抚恤;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战牺牲民兵、民工抚恤规定给予抚恤。

  之后刘春生又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对儿子见义勇为行为的级别进行重新认定。但至今未获答复。

  状告原单位业主索赔69万

  在这期间,刘浪的父母在查阅资料时发现2012年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曾转发民政部、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其中第三条规定,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不属于因公牺牲情形及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

  九江市浔阳区西雅客牛排馆是刘浪生前的工作单位,2013年10月14日,牛排馆在九江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刘浪的父母决定依据该《意见》告牛排馆的业主承担见义勇为补助金支付责任。

  6月3日,在刘浪去世两周年来临之际,这起谁也不想看见的见义勇为补助金纠纷案在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公开审理。原告索赔共计69万多元。被告人是刘浪姐夫的姐夫,过去两家人关系很亲,如今却对簿公堂。

  庭审当天被告人没有出庭,其代理律师提出了四点答辩意见,说,刘浪见义勇为牺牲后,被告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已经给予了刘浪亲属20万元的补偿,现在原告又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告承担高额补偿,超出了道义范围,且缺乏法律依据……

  庭审中,原告认为《意见》是在见义勇为行为被认定前发布,可以适用于此案。而事发第二天达成的20万元补偿协议是在死者父亲不在场且在未认定见义勇为,不知有关补偿抚恤政策的情况下签署,应该是无效协议。

  据了解,该案件还在审理之中。

  1990年8月出生的刘浪,是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螺山村人;

  2010年6月,来到九江市浔阳区西雅客牛排馆打工,在这期间结识未婚妻;

  2012年6月4日深夜,他为了救失足落水的同事,献出了年仅21岁的生命;

  走时留下未满月的宝宝,未婚妻还等着他回安庆登记结婚;此后,刘浪父母一直在为他的见义勇为与补偿奔走……(安徽商报 乔剑)

【编辑:单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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