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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加大力度保护水库安全 禁库区内采煤开矿

2014年06月05日 21: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太原6月5日电 (任丽娜)5日,记者从山西省政府获悉,山西将加大力度保护水库安全,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等,禁库区内采煤、开矿等其他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山西现有各类水库790座,水库保护范围内的人口超过全省人口一半以上,水库工程年供水量占到全省供水总量近50%。

  但和全国一样,山西省水库大多建于上世纪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前期,普遍存在着建设先天不足、后期管理不善、超期运行、淤积严重等突出问题,不仅影响水库效益的充分发挥,甚至导致垮坝失事,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极大损失,教训十分惨痛。

  山西省政府下发《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称,山西加大水库安全保护力度,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煤、采石、采矿。禁止在库区内围垦、采煤、开矿、修坟等其他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大中型、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坝顶不得兼作公路。确需兼作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水库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不得将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改为他用,不得用工程立项批复之外的名义开展其他活动。

  饮用水水源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渔业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饮用水水源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渔业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据了解,山西实施水库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水库大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库安全管理实行事前问责。凡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山西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安监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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