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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三种含铝食品添加剂禁用 浙江行动迅速

2014年07月01日 20: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杭州7月1日电 (记者 李飞云)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发布公告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表明:自2014年7月1日起,三种含铝食品添加剂禁用,逐出食品添加剂家族,浙江各地迅速行动。

  公告明确表示:7月1日起,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这三种产品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换言之,这三个产品要从食品添加剂序列中删除,今后一旦使用以上三种产品,以添加非食用物质论处。

  公告还声明,膨化食品生产中一律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膨化食品多为儿童所喜,从保护儿童身体健康角度出发,所有含铝食品添加剂都不能在膨化食品中使用,而不仅仅指以上公告中禁用的三种。

  此外,公告还表明,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也就是说,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是例外,可以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面对媒体记者采访,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对公告解读表示,目前媒体报道出现误区:称油条等油炸面制品也不能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事实上,如油炸面糊鱼、肉等拖面糊按标准仍然可以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记者了解到,自公告发布后,浙江省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已经开展各种行动,如衢州已经就含铝食品添加剂安排标准宣贯培训班,安吉已经在酒店等公共场所悬挂张贴该公告。

  为进一步监督各地对公告的执行落实,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表示,下一步,将部署全省各地对涉及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引导企业规范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同时,浙江还会加大相关食品监督抽检力度,若一旦查出非法添加禁止使用的三种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按《食品安全法》依法处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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