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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上阵涉嫌诈骗洗钱逾两亿

2014年08月14日 11:1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浙江省温州市一男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两亿余元。因担心往来资金太大引起银行注意,这名男子让堂弟帮忙操作集资款项往来。弟弟在明知哥哥用非法集资所得资金购买公司股权的情况下,仍通过虚假转让的方式将哥哥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到自己名下,帮助哥哥藏匿用集资款所购的价值千万元的资产。前不久,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涉嫌洗钱罪将兄弟3人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志静(绰号“唐老鸭”)和弟弟李志孝、堂弟李剑均系温州市鹿城区人。

  温州市检察院指控,2007年年底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志静以投资矿山、酒店等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及亲朋好友60余人非法集资达2.1亿元人民币,集资所得除归还本息6847.05万元外,大部分资金被转借给他人,小部分资金用于投资云南香格里拉康特钼矿业责任有限公司和温州市风生经贸有限公司,还有部分资金被用于购买房产、豪车、名表等个人消费。

  从2008年下半年起,被告人李剑在明知李志静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仍为李志静非法集资行为的资金往来提供便利,共同参与了李志静非法集资的行为。

  2011年下半年,由于资金链出现紧张,李志静与其弟弟李志孝商量,二人决定以虚假手段转让李志静持有的公司股权。2011年11月24日至29日期间,李志孝在明知李志静系用非法集资所得的资金购买了云南香格里拉康特钼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情况下,未实际出资,先后将960万元所谓的转让费汇到云南香格里拉康特矿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协助将李志静所持有的云南香格里拉康特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到自己名下。至案发时,尚有14234.95万元集资款未归还。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志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剑协助被告人李志静实施集资诈骗行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孝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资金转移,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分别对3人依法提起公诉。

  见习记者王春 通讯员陶京津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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