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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

2014年08月18日 16:12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记者18日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内蒙古近日出台有关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的惩戒办法,首次对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行为进行规范。

  据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介绍,惩戒办法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作为社会法人的失信内容,并把认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作为信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惩戒办法规定,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其中,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将被列入失信社会法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记者采访了解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整合系统内的信用信息,实行统一报告,相关信用信息将被列入自治区征信信用库,从而建立全区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据介绍,惩戒办法中提到的社会法人,是指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记者 于嘉)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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