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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追赃第一案”与国际合作

2014年09月09日 08:4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8月29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法院对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涉嫌贪污案进行缺席审判,该案被称为“我国刑诉法修订后海外追赃第一案”。李华波则成为“我国首个被没收违法所得的外逃贪官”。

  此前8月14日,亚太经合组织(APEC)反腐败高层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黄树贤出席开幕式并作主旨发言时指出,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必须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我们愿在“平等互利、尊重差异、注重实效”的原则下,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内涵,提升合作水平;充分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积极发挥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机制的作用,共筑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使腐败分子无所遁形。

  国内贪官因经济犯罪外逃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20多年来,外逃官员在任职部门、级别、目的地及出逃方式等方面,都呈现什么样的规律和趋势?此前,有媒体梳理了从1992年至2012年公开报道的54名贪腐人员外逃案例发现,20年来国内出逃官员案件多发区集中在与经济相关的政府部门、国企和金融机构。出逃官员,尤其是高官的最终落脚点多为发达国家,出逃前多有筹划,部分官员已经“裸官”,出逃前妻儿甚至亲戚都已定居国外。与此同时,中国政府的追逃网络逐步铺开,贪官外逃越来越难。

  在54名外逃贪腐人员中,厅局级干部(包含副厅、副局级)达18人,其他人均为处级及其以下级别。一部分人并无官位,但是能够接触到金融业务。在曾经轰动一时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案中,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同时失踪外逃,他们共挪用公款4.82亿美元;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外逃,涉案金额为2.532亿元;2004年出逃加拿大的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涉案金额达到9.426亿元。

  早在2012年6月26日至28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在大连举行,来自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名代表,就“加强腐败资产追回”的国际合作等问题进行研讨。

  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境外追逃案件中,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时间最长的已经超过25年,一般的都超过了1年。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中国贪官外逃较为突出的国家的法律,均认可执行外国刑事没收裁决。这一做法也得到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支持与肯定。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制定于2003年,是首个全球性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该公约借鉴各国、各地区反腐败经验,对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措施、追逃和追赃等国际合作作了全面规定,是国际反腐败合作的最重要法律基础。在世界进入“地球村”时代,腐败行为早已成为国际性的社会问题。这些年,国人看到太多的贪官卷款潜逃海外,北美似乎成为国内腐败分子心目中的“天堂”。他们卷走的大量资金不仅减少了中国的资本积累,这种不正常的跨境资本流动,还会对汇率等宏观经济变量产生有害的影响。近来有关国内外逃贪官在海外境遇的报道披露,这些贪官在国内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恶贯满盈。大都没等到东窗事发,便逃之夭夭,亡命海外。

  近年来全球携手合作共同打击腐败犯罪已成为一股潮流,在世界各国一起行动痛打腐败贪官“落水狗”的时候,中国夺取反腐败斗争最终胜利的决定和信心更加坚定不移。一方面,要加强部门协同,建立防范贪官外逃的长效性机制。要改变“一逃再逃”鞭长莫及、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实困境,必须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体制机制。要通过完善制度,填补制度监督漏洞,建立防范贪官外逃的顶层化设计,推动政府官员个人信息的公开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外逃官员进行立体化的监督管理。

  另一方面,要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广泛的国际协助。由于引渡外逃贪官受制于两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司法关系,因此一些外逃贪官往往会选择一些和中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西方发达国家。同时对量刑也会因为一些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造成外逃人员量刑减轻。因此我国要积极开展关于外逃贪官的国际交流,积极与各个国家加强协作联系。

  不言而喻,有了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逃亡到海外的腐败分子就会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国有资产因腐败大量流失不仅威胁国家的经济安全,也严重影响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稳定,中国在强调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更要强调对腐败犯罪实施综合预防的理念。中国与他国的反腐败合作机制一旦形成,腐败分子在国外的生存空间将被大大挤压。当然,中国的反腐败斗争还是应以“我”为主,加快揭露和深挖深藏不露的腐败分子,加大阻止和打击贪官携赃款外逃的力度才是当务之急。吴学安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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