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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被报道开设“猪班”怒诉报社 法院:报社不侵权

2014年09月10日 09:09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报道学校开“猪班” 报社不侵权

  判决认为:开设“猪班”的内容来源于记者手机朋友圈转发的微信内容。报社明示其传闻性质并通过调查予以澄清,不具备贬损学校名誉的主观过错。

  因刊登了一篇名为《微信有人发帖称除了“龙虎班”还有“猪班”?校方否认此说法学生也没有听说过》的新闻报道,某报社被某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在该报及其网站的醒目位置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校方诉称,2013年12月某报社刊登了这篇新闻报道,称学校除设置“龙班”、“虎班”外,还有传言称里面还有“猪班”,里面的学生多是学区划片进来,成绩不那么好的生源。而“龙班”老师“激励”学生的方法是,告诉他们“如果不努力,就会被分到猪班”。该新闻刊登后,众多媒体纷纷转载。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学校一直以来的良好声誉,亦对我校学生的人格造成了侮辱,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对此该报社辩称,报社的报道开始即表明了“学校还有猪班”是“有传言称”,并注明了此传言的出处系“微信圈里有人发帖”。且通过记者对奥数网网站上文章的引用,也直接澄清了学校还有猪班的传言。在报道中,记者借校方和家长的口气,对上述传言进行了驳斥,并且用相关文字为学校作了正面报道,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故报社的报道不含有侮辱、诽谤等语言文字,没有侮辱学校的内容,不具有违法性,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不具有侵权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的所谓学校开设“猪班”的报道内容,来源于报社记者手机朋友圈转发的微信内容,事前该内容确实未得到证实。但报社亦对此内容作为传闻在上述报道中予以了明确说明。而从该报道的整体内容来看,报社在报道的后面内容中,引用了网站文章对前面报道内容进行了解释,另通过对学校工作人员、学生及家长、学校官网的调查,证实了上述传闻事实是不存在的。报社上述明示传闻并通过调查予以澄清的行为,不具备以侮辱或诽谤等方式贬损学校名誉的目的及主观过错。法院最终驳回了学校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就本案而言,报社在文章前部已明确注明该报道内容的来源,且在报道的后半部分对上述传闻进行了解释说明,故法院以此认定报社不具备侵犯学校名誉权的主观过错,从而驳回了学校的诉讼请求。微信是时下广受大众欢迎的新型平台,朋友圈也成为大家交往中最常用的通讯方式之一。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对于朋友圈中转发的未经证实的内容,不要随意传播,如果传播一定要注明信息内容的来源,否则将有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而引发相应的纠纷。

  文海宣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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