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全国首份反家暴迁出令:男子打老婆被法院逐出家门

2014年09月12日 10:4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珠海一男子经常向老婆索要钱财,一不如愿就殴打恐吓,最近被法院依法“逐出家门”。笔者9月11日获悉,珠海香洲区法院家事合议庭近日发出了全国第一份反家暴“迁出令”,并在强制执行程序下迫使一名施家暴男子搬离居所,切实保障了家暴受害者的权益。

  女子闪电再婚频遭家暴

  吴苹(化名)和陈勇(化名)于2008年1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双方均属离异,相处了4个月,就于同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他们共同居住在吴苹婚前购买的位于珠海唐家某小区的住房内。

  “没想到,陈勇的暴力倾向那么严重。”吴苹在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中透露,自结婚起,陈勇就经常向吴苹索要钱财,一旦不能满足,便对其实施殴打。

  据悉,吴苹两次因遭受严重家暴向警方报案。2013年4月3日,陈勇向吴苹索要3000元未果,顿时暴怒,拿起一把斩骨刀就向坐在床上的吴苹扔去,威胁道:“不给钱,我砍死你。”2013年5月6日,陈勇又将吴苹堵在家中,要钱未果后便开始扇她的耳光,一边掐她的脖子,一边争抢她的手袋。吴苹敌他不过,从客厅被拖到卧室,手袋里的现金被全部抢走。

  在吴苹提出离婚时,陈勇不同意,甚至还威胁恐吓她。不愿每天都活在恐惧之中的她向珠海市妇联维权站求助,并于2013年底向香洲区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并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法院裁决限期男子搬离

  香洲区法院家事合议庭代敏法官受理该案后,认真审查了吴苹提交的报警记录、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法官调查发现,双方居住的唐家某花园小区购买于2003年,系女方吴苹婚前财产。

  吴苹述称,其于2013年5月被殴打后就不敢回家居住,与同事挤在单位提供的狭小宿舍中。“房屋一直是陈勇霸占着,我现在有家不能回,离了婚也不好过”。

  http://d1.sina.com.cn/pfpghc/85aec86710a945f69d00b6b31412e596.png

  2014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勇殴打吴苹造成其身体伤害及精神上的恐惧,构成家庭暴力,准予双方离婚,同时责令陈勇于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从吴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内迁出。但在判决后,陈勇拒不搬离,香洲区法院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局法官的介入下,陈勇已于近期自动搬离了位于唐家花园小区的住所。

  “迁出令”保障

  家暴受害者人身安全

  据了解,香洲区法院是全国反家暴案件最早的试点法院之一,截至2014年8月已发出各类人身安全保护裁定103份,裁定数量和种类居全国之首。在该院此前发出的人身保护裁定中,保护措施多为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这次该院发出首份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固定居所的“迁出令”,也是全国第一份反家暴“迁出令”,切实保障了被害方的权益。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2008年3月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对“迁出令”作了相关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即使是夫妻共有的房产,在男方施暴致女方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法院认为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施暴方暂时搬离双方共同的住处。 

  (记者 吴为 通讯员 苏倩雯 谭炜杰)

【编辑:张志刚】

>地方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