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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通违法处罚一律实行罚缴分离

2014年10月24日 09:27 来源:湖北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从省公安交通管理局获悉,经省公安厅研究决定,从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具有交通安全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交警大、中队及民警一律实行交通违法罚款处罚罚缴分离全覆盖,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办理。

  罚缴分离,是指全省公安交警系统及其民警对被处罚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处罚时,一律不得收取现金,所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必须由被处罚人上缴到财政部门指定的汇缴账户,交警部门不得自行设立非财政指定的汇缴账户收取罚款。

  省公安厅还要求,各地交警部门要最大限度地为被处罚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其中,交警大队至少要为被处罚人提供2种以上(含2种)缴款方式,交警中队至少要为被处罚人提供1种以上的缴款方式。缴款方式共分为四种:银行柜台缴款;警务终端自助缴款(易站通、警务通等);网上银行支付缴款(支付宝、易付宝、微信等);银行终端缴款(POS机等)。

  此外,对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在夜间或者在高速公路上对过境的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现场应当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除可使用银行终端缴款(POS机)方式外,实行警告现场处罚后教育放行;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下罚款的,一律实行警告处罚。

  省公安厅要求,对违反规定,不开具处罚决定书、并以实施罚款名义收取现金的,依法予以辞退或开除;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而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除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从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对相关地方的执法工作实行年终一票否决。举报电话为027-67122700。(记者周呈思、通讯员金浩、潘锋)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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