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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犯想方设法跨越高墙 狱外逍遥到几时?

2014年11月06日 10:38 来源:浙江日报 参与互动(0)
服刑犯想方设法跨越高墙狱外逍遥到几时?

  服刑犯想方设法跨越高墙——狱外逍遥到几时

  核心提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原本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但在司法过程中,不乏以权“赎身”、花钱“买刑”、借保外就医之名逍遥狱外等现象,其中暗藏监管漏洞,以及个别执法者的徇私舞弊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法治尊严和司法公信力,对此从严整治、规范势在必行。

  一份保外就医鉴定,为什么能在当事人没到医院的情况下开具?明明期限已到,为什么还能继续获得监外执行的待遇?

  这些看似不可思议的问题,折射出不少地方在刑罚执行时出现的各种乱象。

  今年以来,根据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检察院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有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专项检察行动。目前,在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等3类罪犯中,我省对已不符合条件的92人作出收监处理。

  乱象:巧立名目出高墙

  日前,当检察官出现在面前时,岱山县长涂镇原镇长黄某意识到,自己的“麻烦”来了。随后,他被带进医院接受体检,一段鲜为人知的秘密也随之很快曝光。

  舟山市检察院之前接到群众举报,受贿罪犯黄某的保外就医一事存在猫腻。检察官立刻着手调查,黄某的确有一张保外就医鉴定证明,出具单位是岱山县某医院。从鉴定证明看,黄某保外就医不存在问题。然而,随着调查深入,检察官惊讶地发现,这张鉴定竟然是在黄某没到医院的情况下出具的。

  于是,舟山市检察院果断决定,采用异地鉴定措施,将事先毫无准备的黄某直接带至宁波市李惠利医院重新鉴定。鉴定结论显示,黄某患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但目前尚未出现心、脑、肾、视网膜严重并发症,其病情不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有关规定。据此,舟山市检察院将此案交由岱山县检察院办理,并督促其依法定程序向岱山县法院提出监督意见,法院遂将黄某收监执行刑罚。

  保外就医,能让患重病的罪犯得到及时救治,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但同时,它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不过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企图钻空子蒙混过关,以逃避刑罚。

  今年4月,江山市检察院在专项检察中发现,江山市经信局投资与规划科原科长柴某某因犯受贿罪,于2012年8月被江山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柴某某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和扁平苔藓,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但到去年12月,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原决定机关却没有及时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于是,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书面检察建议,要求法院从严掌握适用条件,依法作出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或收监执行的决定。今年6月20日,江山市法院作出决定,认定柴某某“现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并将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目前,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这3类罪犯中,全省对92名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作出收监处理。其中检察机关监督收监55人。

  省检察院还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将13名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的罪犯予以收监。他们所患的疾病,在短期内尚不致于危及生命。

  严惩:刑罚岂是牛皮筋

  8月26日,最高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有关情况,着重要求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逐一建档审查,对保外就医者重新体检。

  而今年1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要求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

  中央部委、检察机关三令五申,并非小题大作。事实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乱象,让人触目惊心。

  前不久,一则题为《广西阳朔国土局长受贿被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的网帖迅速发酵。发帖人说,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并没有被送进监狱,不仅开车往来于桂林、阳朔之间,甚至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地。此后,当地执法机关迅速介入,石宝春也因“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离监管,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

  专家分析,相比普通罪犯,获刑官员更容易获取暂予监外执行这一“通道”,这主要源于官员在位时广泛的关系网,容易利用各种资源造假。同时,一些获刑的有钱人也千方百计在减刑、假释上做文章,企图逍遥狱外。今年3月,最高检通报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的部分案情: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的张海,通过假立功,二审被改判为10年徒刑,服刑期间一再花钱获得两次立功减刑,共减刑4年1个月28天。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像张海这样的假立功案件并非孤例。因此,在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中,“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被列入重点调查核实情形。

  令人担忧的是,一桩桩花钱买刑、以权赎身案件中,往往潜藏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违法犯罪。江苏省通州监狱九监区原监区长施健,在职期间接受原服刑罪犯张某某和徐某某亲属的吃请、贿赂,违反罪犯计分考核奖罚、特定岗位罪犯管理和老病残犯管理等规定,为两人虚假报请行政奖励,并据此为他们报请减刑、假释。最后,张某某被裁定减刑10个月15天,徐某某被裁定假释。

  在开展专项检察中,我省检察机关对发现的执法司法部门和人员存在监管不力、审核不严等问题,依法提出整改建议,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5件,涉及5人。

  支招:公开透明严监管

  近年来,这些“真减刑、假服刑”现象,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引起公众不满。

  今年6月,省检察院收到一封举报信:在某监狱服刑的职务犯罪罪犯金某某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省检察院将此案交给衢州市检察院,重点审查金某某保外就医相关材料。检察官发现,根据中央政法委有关规定,金某某现已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当月就督促监狱将金某某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从各地查办的情况看,这类案件主要以下特点:首先,从犯罪主体看,大多是有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责的执法和司法人员。其次,从犯罪手段看,弄虚作假、权钱交易较为突出,作案过程较为隐蔽,反侦查能力较强。再次,从犯罪后果看,这些案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被公众视为严重的司法腐败。

  杜绝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乱象,除了加大惩处力度,更需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和约束。目前,省检察院联合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制定《浙江省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实施方案》。同时,我省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全面统计,摸清底数,全面审查“三类罪犯”刑罚执行变更情况,逐人审查并填写《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案件审查表》,建立档案。在程序上、实体上,全面、深入、细致地审查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诊断、异地调换监狱等容易出现违法和腐败问题的关键环节。

  值得注意的是,发生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需要几个环节互相利用和勾连,才能达到徇私舞弊的目的。对此,法律专家认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亟需建立健全监狱、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社区、村委会等多个部门、主体的沟通协调机制。比如统一各地监狱对服刑人员的考核标准。监狱、检察院、法院共同履行监管职责,相互协作、互相监督,发挥各部门的协作优势和合力,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有网友建议加强司法公开,让阳光照进每一个司法环节。@王云帆认为,只有实现真正的“一律公开”,才能促进司法公正。@张天蔚认为,只有让枉法行为变成“看得见的罪恶”,才能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专家观点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审批和监督的公开透明是关键。当前很多政法单位建有公开的官方网站,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可以把有关文书放在网上公开,必将减少背后的猫腻。另外,一些地方探索的减刑、假释公开听证制度,值得推广。

  记者 翁浩浩 通讯员 范跃红 阮家骅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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