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修订村委会组织实施办法 村官近亲禁管财务
中新网成都11月24日电 (记者 徐杨祎)24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成都举行。四川省政府提请大会审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村干部的近亲将不得担任村财会人员,也不得保管该村的印章。
四川省政府相关负责人介绍,现行的实施办法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5次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和基层民主实践,对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伴随近年来四川省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统筹和农村社区建设上台阶,农村公共事务、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村民自治实践不断创新,涌现了村民议事会、制定“村规民约”等具有四川特色的经验做法。在此实践基础上,《草案》创新增设了一些新的规定。
《草案》规定设立村民议事会,“村民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村民议事会,作为村民民主议事机构。设立村民议事会的,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事项时,应当与村民议事会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更重要的是,《草案》明确完善了回避制度:“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村财会人员不得有近亲属关系”;“村委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使用制度,村党组织、副书记及其近亲属,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保管印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