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将“开门立法” 民族地区条例促团结进步
中新网昆明12月16日电(王艳龙)16日,云南省举行“推进依法治省,守护七彩云南”系列新闻发布会。首场发布会上,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表示,云南将树立“开门立法”理念,建立民主、开放、包容的工作机制,科学立法,护航社会经济发展和民族地区团结进步。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马春文表示,多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探索立法工作的客观规律,科学编制立法规划计划,不断完善立法程序,制定实施了立法技术规范、法规审议程序规定;开展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活动,扩大公众参与途径,提高立法质量;开展“立法回头看”活动,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创新;通过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召开立法听证会、论证会,法规草案稿登报或上网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让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使立法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群众,逐步形成一个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
他表示,未来,云南立法机关将建立开门立法的理念,扩大法规草案公开征询意见范围,使各方立法诉求都有表达渠道;拓宽公开征集立法项目、法规草案的制度;将立法协商制度化、规范化;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以拓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
同时,坚持党的领导,做好法规立项工作,把好起草和审核关,提高立法队伍素质等,做到科学立法,护航社会经济发展。
35年来,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法规480件,其中,制定地方性法规225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87件。民族地区单行条例涵盖自然资源保护、城乡建设管理、民族文化保护等领域的单行条例150件,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马春文表示,省人大将继续支持各民族自治地区立法,让各民族自治地区立法热情得到支持,让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发挥更好作用,建立健全民族自治地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队伍素质,促进民族地区立法发展。
云南是全国民族最多的省份之一,该省16个州市中,有8个属于民族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