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
中新网济南12月17日电 (黄品璇)截至2013年底,山东省政府性债务余额超过8200亿元。为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山东省出台《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并规定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
在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1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窦玉明介绍说,截至2013年底,山东省政府性债务余额超过8200亿元,山东省政府性债务率为57.5%,负债率为11%,均低于国际警戒线和全国平均水平。
“虽然债务规模处于合理区间、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有的地区和行业债务负担重、融资成本高、偿债压力大、风险持续聚集等问题不容忽视。”窦玉明表示,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是山东省首次发文全面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
对于公众关注的政府债务规模增长过快、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等问题,窦玉明表示,这些问题切中债务管理的要害,也暴露了债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如果不能有力地遏制,可能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隐患”。窦玉明说,为加强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实施意见》规定,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以勒紧债务风险的“缰绳”。
而对于债务资金用途,《实施意见》规定,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当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并将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同时,山东省还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规定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山东省政府对市县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以便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窦玉明说。
当前,经济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有人担心,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政府财力吃紧的情况下,规范地方政府举债会影响经济发展。对此,窦玉明表示,建立规范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有利于理清政府和市场边界,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也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公益性项目投融资效率,对转方式、调结构、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