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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46公斤黄金案怎么赔引争议?

2015年02月04日 09:1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按当年市价赔还是以现在市价赔或是返还原物

  吉林46公斤黄金案怎么赔引争议?

  吉林省吉林市“于润龙46公斤黄金的赔偿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就本案的一些关键点以及该案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采访。

  形势变更

  两轮审判在有罪无罪间反复

  据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判决书中记录,于润龙于2000年9月15日至2002年9月15日,承包桦甸市老金厂金矿东沟二坑坑口,共生产黄金23000克。2002年9月21日夜,于润龙驾驶车辆携带所承包金矿自产黄金及从私人手中收购的黄金共46384克,欲售给深圳人赵某。当行至吉林市红旗收费站时,被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查获,所携带黄金被扣押。

  2004年4月29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认定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于润龙不服,提出上诉。

  2005年7月22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决,宣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润龙无罪。

  2012年8月,吉林市信访联席会议在对于润龙信访案件复查过程中,认为以黄金生产销售政策发生变化为由,判决于润龙无罪没有法律根据,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2012年8月13日,吉林市中院依照院长发现程序,经审判委员会集体研究,启动重审。

  2012年10月15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没收被告人于润龙非法经营涉案的黄金46384克,上缴国库。

  2012年11月25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于润龙也提出上诉。

  2013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润龙非法经营案专门作出批复,认为被告人于润龙经营黄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3年7月18日,吉林市中院改判于润龙无罪。

  “此案是由于形势变更,造成了当事人有罪无罪的反复,明显区别于平常理解的错案。”吉林市律师协会会长修保对记者作出这样的评价。

  在两轮审判决定中,两次无罪免罚判决皆认为,于润龙从事黄金经营期间,黄金虽然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但在原审一审期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文件〕发布后,黄金不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专营专卖物品”,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不得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何赔偿

  是按当年市价还是现在市价

  2013年11月28日,于润龙接到丰满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支付羁押于润龙233天人身损害赔偿金42487.55元,对于润龙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赔偿抚慰金2万元。于润龙不服,向吉林市中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诉,后吉林市中院维持原决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

  2014年11月21日,于润龙向吉林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15年1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于润龙黄金变价款380余万元。1月8日,于润龙向吉林省公安厅提起复议,现正在审理中。

  吉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王友朋表示,法院判决于润龙无罪后,从尊重司法判决、维护司法机关良好形象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依照国家赔偿法,对于润龙予以国家赔偿。

  对于吉林市公安局作出赔偿于润龙黄金变价款380余万元的决定,于润龙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我主张依法裁判,法律规定赔多少,我都可以接受。”

  据了解,当年公安机关扣押后,将黄金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变价款为384万元。12年后的今天,按照市场价格,46公斤黄金的市值在1300万元左右。

  记者了解到,围绕46公斤黄金如何赔偿的问题出现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返还于润龙46公斤原物。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因此,返还财产原物为第一原则,且黄金不属于特定物,是可替代物。公安机关虽然已经将46公斤黄金交售,但仍可以再购回46公斤黄金,返还于润龙。

  第二种意见认为,赔偿于润龙黄金应当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赔偿,这也是一些学者强调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教授马怀德认为,依据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应该返还原物,返还不了应该按现在的黄金价格折价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赔偿46公斤黄金当年的变价款384万元。此种意见依据的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项规定:“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我们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2000年9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与此种意见与上述司法解释精神完全相符。”王友朋说。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不同,是多种意见产生的根源。

  吉林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年将扣押的黄金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时,是按照当日黄金牌价给付的价款,变卖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当,不存在“黄金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黄金价值”的情形,因此也就不存在额外再支付相应赔偿金的问题。

  目前,吉林市公安局正在等待吉林省公安厅的复核意见。

  “我认为此案所提到的黄金不是应不应该赔偿,而是是否返还的问题,当事人应当依法向吉林中院提出关于涉案财产的处理意见。”修保说。

  (记者 张淑秋 制图/李晓军)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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